2020津市市残保金年审时间地点
关于办理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
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及驻津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津市市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时间:2020年3月1日-5月30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核定办理时间延长1个月)。
三、地点:津市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津市市凤凰路388号,津市市残疾人联合会院内)。
四、要求:
1.用人单位带好以下资料进行核定:
①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需提供本单位2019年3月、6月、9月、12月在职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②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用人单位2019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注:不含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按月缴纳,安排有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核定书。
3.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按时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0736-4219071
津市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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