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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税关于重开营业税发票的执行口径
近接部分主管国税机关反映,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对营业税发票进行重开处理。经与省地税局协商,现按如下口径进行办理:
1.营改增纳税人需要重开营业税发票的,应收回原营业税发票的所有联次。
2.营改增纳税人凭营业税发票的所有联次,向原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由原地税机关收缴发票所有联次并出具重开营业税发票证明。
3.营改增纳税人凭原地税机关出具的重开营业税发票证明和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上注明“重开已缴纳营业税发票,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字样,税率栏填0.
4.营改增纳税人重开发票中涉及退款或者补款的,应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者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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