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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福建地税办税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8-05-11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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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福建地税办税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二、问:个人销售自产的茶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销售自产的茶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问: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有哪些优惠税率?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 

四、问:新建房与旧房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5〕58号)明确: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转让已使用的旧房,其价格按规定应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确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内的房产,按新房处理。

五、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问:专门从事股权交易的合伙企业怎么交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问:境内企业对居民企业股东分红是否缴纳税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八、问:完税凭证丢失是否可以申请补开?

答: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九、问: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十、问: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时,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体产权制度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十一、问:企业直接拨款给工会的工会经费未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款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二、问: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若不及时领取,税务机关会停止支付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十三、问:我是一个自然人,有一个商业铺位无租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我已经缴纳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则实际使用人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同一套房产是否只应缴纳一次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同一套房产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只需要缴纳一次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用重复缴纳。

十四、问:企业以发放超市购物卡的形式给员工发放三八节福利,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其他支出。所以,以购物卡形式的三八节福利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五、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六、问: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十七、问:哪些企业使用M级纳税信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使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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