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地税出具的外经证已到期,但工程仍未结束,该如何处理?
答:原地税出具的外经证已到期,但工程仍未结束,对于这种情况有2种处理方法:
一是5月1日前到期的,如果没有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那么,从5月1日起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对于经营合同过期的,需要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说明申请开具的理由,如:收取工程尾款,工程善后工作等等,主管国税机关可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是5月1日后到期的,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6年10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的涉税业务。
3、对于营改增纳税人持有5月1日前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未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外经证上应由税务机关填的营业额、税款、发票使用情况等,应由国税还是地税填写?
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6年10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的涉税业务。
外经证上需由税务机关填写的营业额、税款、发票使用情况等,5月1日后应该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4、营改增纳税人持有5月1日前已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何缴销?
答:对于营改增纳税人持有5月1日前已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可到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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