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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7月21)

发布日期:2016-07-2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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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7月21)

为有效解决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营改增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系列文件的规定,结合总局视频通报会上明确的事宜及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明确。本次发布的政策执行口径,与总局今后出台的文件不一致,以总局规定为准;与省局前期制定的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按本次发布的政策执行口径执行。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一、纳税人取得非应税收入能否开具零税率普通发票,作为收据使用?

  在总局未规定之前,可以暂用零税率普通发票代替收据使用,在开具时“税率”栏应选取“0%”,并在“备注”栏注明“作收据使用”字样。

  二、纳税人向自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时,能否向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自己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如保险公司为自有车辆提供保险服务等,可以向其自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可以按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三、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设备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其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设备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发生购买办公用品、支付住宿费等费用,由员工个人以现金、刷卡等方式支付的,其取得的专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吗?

  企业发生的购买办公用品、支付住宿费等费用,由员工个人采取现金、刷卡等方式支付,并最终由企业实际负担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它权益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其后改变用途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者混用的,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它权益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先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其后改变用途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混用的,可按会计账面净值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纳税人的一项行为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又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在税收实务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作视同销售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

  七、供电公司取得的高可靠性供电服务收入,按什么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供电公司取得的高可靠性供电服务收入,按现代服务业中的“其他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

  八、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能否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

  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

  第二部分  金融业

  九、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如何确定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月销售额确定增值税起征点,不按次确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代理收入按月未达3万元(按季未达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券经纪人、电信、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2016年4月30日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营改增后如何计税?

  2016年4月30日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先要区分该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标的物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

  对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合同到期前,既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一般纳税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能否实行按季申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其他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纳税人应按月申报。

  十二、佣金支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时,能否通过佣金支付人的账户转账缴纳税款?

  佣金支付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只能先由国税部门开具税收缴款书,佣金支付人在银行缴款后,方可开具发票。

  十三、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内部使用后产生的利息收入,能否按照统借统还政策免征增值税?若不能免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内部使用后产生的利息收入不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该利息收入应该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第三部分  建筑业

  十四、发包方代分包方发放的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工资从应付分包款中直接扣除,分包方能否将发包方代为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并入分包款中,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包方代分包方发放的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工资从应付分包款中直接扣除,分包方可以将发包方代为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并入分包款中,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以开工令上注明的日期为开工时间的,该开工令可以作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依据吗?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以开工令上注明的日期为开工时间的,该开工令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开工令上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以作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依据。

  十六、甲单位是总包单位,与乙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乙单位向甲单位开具发票,并委托甲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丙单位。这种委托付款情形下,乙方开给甲方的专票上注明的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总局明确,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论是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只要其购买的货物、服务符合抵扣政策的,不论款项如何支付,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十七、为客户提供供电设施带电修复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为客户提供供电设施带电修复作业,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不动产修缮服务。

  第四部分  房地产业

  十八、纳税人将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室、架空层和人防工程等房地产对外出租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将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室、架空层和人防工程等房地产对外出租时,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含)以上,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依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否则,按不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十九、现房销售是否要按3%预缴增值税?

  现房销售是指,在不动产达到交付条件后进行的销售。现房销售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现房销售收取的销售款项不同于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预收款,不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二十、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是否能用来抵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后,如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为预收款的当期或者以后期的,其预缴税款可用来抵缴纳税申报应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性租入的不动产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改扩建、装饰装修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分2年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对其经营性租入的不动产发生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支出的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扣除。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时,不开具发票,且不办理产权权属登记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十三、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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