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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第3页

发布日期:2016-06-1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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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包括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八)销售不动产。

  ……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八)销售不动产。

  ……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五条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第6期

  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七)建筑服务。

  ……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七)建筑服务。

  ……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七)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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