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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转租住房属于纳税人出租以承租方式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的规定,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四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就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十五 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总局2016年16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十六 汽车停放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场地的所有权?
答:财税 2016 36号文件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如果纳税人以租用的场地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也属于将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七 纳税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那么对于三证合一之前开出和取得的专票认证是否受影响?怎么处理?
答复:2015年12月30日,信息中心对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FWSK_V7.00.09_ZS补丁升级,完成新旧税号对照的关联关系,修改与征管系统同步纳税人档案、发票验旧、发票认证和一窗式比对以及查询等功能。此外,防伪税控系统保留了基于纳税人旧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因此三证合一之前纳税人取得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开具给我省其它纳税人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
问题十八 纳税人单独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九 劳务派遣计算销售额时是否能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工资?
答复:计算销售额时不能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
问题二十 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到的预收款没有缴税没开发票,营改增后可以开国税的票吗?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5月1号之前收取的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按照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5月1号之前收到的预收款没有缴税没开发票,按照上述要求补缴营业税后,可以参照此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二十一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国税函〔1998〕554号对“代建”行为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转租住房属于纳税人出租以承租方式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的规定,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四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就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十五 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总局2016年16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十六 汽车停放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场地的所有权?
答:财税 2016 36号文件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如果纳税人以租用的场地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也属于将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七 纳税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那么对于三证合一之前开出和取得的专票认证是否受影响?怎么处理?
答复:2015年12月30日,信息中心对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FWSK_V7.00.09_ZS补丁升级,完成新旧税号对照的关联关系,修改与征管系统同步纳税人档案、发票验旧、发票认证和一窗式比对以及查询等功能。此外,防伪税控系统保留了基于纳税人旧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因此三证合一之前纳税人取得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开具给我省其它纳税人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
问题十八 纳税人单独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九 劳务派遣计算销售额时是否能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工资?
答复:计算销售额时不能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
问题二十 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到的预收款没有缴税没开发票,营改增后可以开国税的票吗?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5月1号之前收取的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按照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5月1号之前收到的预收款没有缴税没开发票,按照上述要求补缴营业税后,可以参照此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二十一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国税函〔1998〕554号对“代建”行为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若只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不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若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的同时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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