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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五

发布日期:2016-06-20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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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五

问题一 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并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地税局交过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国税发票吗?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 有线电视维护费(或收视费)属于广播影视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综上,有线电视维护费(或收视费)属于广播影视服务,不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问题四 境内单位进口货物取得境外单位的返利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进行其他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即使境外单位的返利也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五 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其中“金融机构”是否包含保险业?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问题六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题七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八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教育费、保育费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问题九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其销售额可以扣除住宿费、餐饮费等支付给第三方的旅游费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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