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其他
问:哪些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答:《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一张相对独立的申报表,自5月1日营改增实施之日起启用。这张表的实质是按次申报预缴,而不是按期申报,适用于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填报: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这里需注意:虽然总局13号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自5月1日营改增实施之日起就已经启用了,所以纳税人在5月1日之后发生上述三个事项就需要按照公告要求申报并预缴税款了。
问:《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填报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的销售额和扣除金额要求填写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含税金额,与其他纳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填列有根本区别。
问:企业同时兼营营改增项目和销售货物项目,5月开具的全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完成了抄报税操作,但是存根联明细数据为0,附表一也没有数据,如何处理?
答:存根联明细表中的数据来源于企业上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如果企业上月未开具专用发票,抄报税后存根联明细数据就为0;在兼营的情况下,附表一中的销售额数据需要企业自行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后手工录入。
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开具的地税发票,是否仍然申报营业税?
答:不是。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局,可适当延长使用日期,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针对此类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开具的地税发票,应在国税申报增值税,不再申报营业税。一般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按不同业务分别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或第4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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