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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局:营改增办理事项温馨提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移交营业税纳税人名单及相关数据,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登记证。为避免由于三证合一手续未办理完毕,从而影响营改增后在国税的票种核定、税控发行等一系列事项的办理,请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尽量于2016年4月18日前办理完成以下事项。
一、未到工商局换领新营业执照(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
1.到工商局办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
2.到地税部门办理三证合一
二、已到工商局换领新营业执照(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是未到地税部门办理三证合一手续的纳税人
1.到地税部门办理三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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