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建筑业
31.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项目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管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到其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在建的铁路、公路、电网、电缆、水库、管道、内河航道、港口码头、电站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跨市州的建设(施工)标段,跨市州的由建设(施工)标段所经过的市州分别负责征收管理。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由市州局指定一个县(市、区)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2.甲供工程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纳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分包额是否含所有分包支出,还是仅含劳务?
甲供材料及设备不计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分包额应包括全部的分包支出。
33.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合同,5月1日后才招投标的项目,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34.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5.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和乙方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能否以其他方式证明工程实际上在4月30日已经开工,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是否属于建筑老项目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期来划分;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来进行划分。所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相关合同的,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6.在有分包的情况下,乙方已向甲方开具了营业税发票并缴纳了营业税,但分包出去的部分发票没有及时取得,导致允许差额扣除的部分在5月1日前未能足额扣除多缴纳了营业税,且在地税机关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取得退还,能否在5月1日后实现的增值税中进行相应的扣除?
在营改增的大的方针背景下,要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要保证平滑过渡,要保证不出现负面舆情,不能出现纳税人多缴纳了营业税在地税机关不能退税在国税机关也不能抵减的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虽然规定了4月30日前支付的分包款不能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导致多缴纳的营业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7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在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以在6月30前作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无法向地税机关申请退税营业税,只要取得上述凭证,在6月30前应允许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作为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扣除凭证。
37.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在4月30日前,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在收到工程款时不需缴纳增值税。
38.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写3%。
39.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办法计税的建筑项目是否需要4月30日前在国税局报备?跨县市的项目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国税局备案?
建议: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应从5月1日起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预缴增值税时,分别向机构所在地和跨县(市、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40.每个建筑项目是否都要购买一套税控设备?
对于省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必购买安装税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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