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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第4页

发布日期:2018-03-05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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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债权转股权: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将银行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1.税收返还: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等而直接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企业享受行业性的税收返回政策,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12.减值准备转回: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资产价值回升等原因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3.会计调整: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前期差错调整以及其他会计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涉及减值准备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以及差错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在“减值准备转回”项目中反映。
14.经营积累、经营减值:反映企业当期生产经营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扣除因客观原因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应根据财企02表分析填列。企业当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企业当期经营因素,而不确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因素。
15.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企业当年消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基准日以前(中央企业为2003年底以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不包括非国有权益减少部分。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减少:反应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发生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减少。不可抗拒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情况下指地震、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
17.因主辅分离减少:反映企业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开展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本年度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数额。
18.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反映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19.资本(股票)折价:反映企业以全部或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及权益。
20.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因素:反映经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未在上述客观因素中反映的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金额。增加额和减少额应在表中分别填列。其中企业负担义务教育支出、股权分置改革引起的权益变动等也在此项列示。
21.年末其他国有资金:反映年末不列入企业所有者权益,但由企业管理、使用的具有权益性质的国家所有的资金,如保险保障基金、特准储备基金、股份制改造剥离权益、国家专用拨款等。
22.年末合计国有资本总量:反映企业国有资本及权益和其他国有资金的年末合计数。
(四)表内公式
2行=(3+4+……+15)行;16行=(17+18+……+28)行;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不为1,则2行至28行各项指标应为≥0;29行=(1+2-16)行;31行=(29+30)行。
(五)表间公式
10%≥(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初国有资本/年初实收资本(股本))≥-10%;10%≥(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国有资本/年末实收资本(股本))≥-10%。
九、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财企06表]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减变动和期末账面余额,以及政策性挂账和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等情况。
(二)编制方法
  1.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坏账准备:反映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当期应冲减的金额在“本期计提额”中以负数形式反映。
2.存货跌价准备:反映企业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计提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在期末对各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执行新准则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5.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计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未执行新准则企业将短期投资及长期债权投资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填列至该行。
6.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7.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
8.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9.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10.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11.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油气资产减值损失。
12.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3.商誉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根据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确认,于每一个会计年度进行测试,商誉发生减值的,计入商誉减值准备。
14.其他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其他减值准备。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核算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及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扣除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填列至该行反映。
15.合并增加额、合并减少额:反映企业(集团)因合并范围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的减值准备金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调整合并期初数,不在本项目下反映。
16.资产价值回升转回额:反映企业在以前会计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本期期末因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
17.转销额:反映企业在以前会计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本期因资产处置、核销等因素,转销的减值准备金额。
18.在当年损益中处理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当年消化处理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时间)以前发生且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包括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积压存货、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挂账等。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四)表内公式
1.行次:16行=(1+2+……+15)行。
2.栏间:11栏=(1+5-10)栏,5栏=(2+3+4)栏,10栏=(6+7+8+9)栏。
(五)表间公式
8行1栏年初余额、11栏期末余额=财企01表34行年初余额、期末余额。16行10栏本期减少额合计≥财企05表12行减值准备转回金额。若财企05表12行不为0,则16行6栏不为0。
十、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财企07表]
本表反映企业各项税金、保险等款项的负担和上交情况。本表除第69行外只反映由企业承担和上交的中国境内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部分。
(一)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列。企业填报时应注意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数据衔接一致。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石油特别收益金: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规定,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2.其他税费: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费外,企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所有其他各项税费的交纳情况。地方教育费附加应填列在“教育费附加”项目中,不在本项目反映。进口增值税应填列在“增值税”项目中,不在本项目反映。
3.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指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情况,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4.国有资本收益:反映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年应交和本年已交各级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本项目仅由企业集团本部填列,不包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其企业投资者的红利。
5.本年应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石油特别收益金及其他税费的合计总额。
6.本年实际上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农牧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石油特别收益金及其他税费的合计总额。
7.本年实际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含年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8.本年实际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9.出口退税情况:由外贸公司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填列,包括未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的工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外轮供应企业等按要求填列相关指标。
(1)出口额(美元):反映本年度企业出口产品(商品)收入额(含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按加权平均汇率折算为美元的金额,本项目填列数应与海关报关数保持一致。
(2)以前年度欠出口退税: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按上年末“应收出口退税”借方余额填列。
(3)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企业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4)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期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应收出口退税”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10.本年实际缴纳境外税费总额:反映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费总额。
(三)表内公式:
59行=(2+5+8+11+14+17+18+20+23+26+29)行;60行=(3+6+9+12+15
+17+18+21+24+27+30)行;68行=(65+66-67)行。
十一、基本情况表[财企08表]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的职工、工资及福利、本年支付的职工培训费用、产值、本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本年科技资金来源及支出、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一)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本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分析填列。本表涉及职工人数情况填列的,应按照人员与工资相匹配、“人随工资走”原则填列。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企业人数情况(人):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以及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
(2)本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反映企业本年12个月从业人员人数的算术平均值。
(3)年末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年末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但包含内退下岗人员。企业“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4)本年平均职工人数:反映企业本年12个月职工人数的算术平均值。企业“本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5)年末劳务派遣人数:反映年末企业已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实际提供就业人员(该类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承包单位与其签订,并由承包单位负责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事宜)的人数。
(6)本年平均劳务派遣人数:反映企业本年已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全年实际提供就业人次(1人工作1天为1个就业人次)除以年制度工作日数(250天)计算填列
(7)年末离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8)年末退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9)实行工效挂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享受工效挂钩工资的职工人数。
(10)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人数:根据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离退休人员应纳入此项统计。
(11)年末党员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职工人数。
2.企业不在岗职工及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1)年初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初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人)”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2)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末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其中,“内退人数(人)”单独列示,反映不在岗职工中的内退人数。
(3)本年累计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反映企业当年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其中:“需支付经济补偿人数”单独列示,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数。
(4)本年累计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单列。
3.工资及福利情况:
(1)本年应发职工薪酬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承担的为接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2)本年实际发放职工薪酬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为接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其中“本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本年支付的劳务派遣金额”单独填列。
(3)本年支付的劳务派遣金额:反映企业为将有关工作(如服务性工作)以劳务形式整体外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本年实际履行的合同金额。
(4)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工资总额:反映企业当年用以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的工资基数。
(5)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福利性补助: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各项补助,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
(6)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按照企业负责人本年实际收到的薪酬总额填列。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本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组成,按照本年实际发放数填报。本年实际发放数应包括本年的基本年薪、上年度绩效年薪本期兑现部分、本年兑现的上一任期绩效年薪延期兑现部分。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本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本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是指根据经薪酬审核部门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负责人行权或兑现取得的收益。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负责人本年取得的其它货币收入,一并填报。
(7)企业负责人人数:按照企业本年的负责人人数填列。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监事长以及其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执行董事等)。本项目不包括在企业兼职不兼酬的企业负责人人数。合并报表按汇总口径填列。
(8)本年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含离退休统筹外费用。
(9)本年支付的医药费: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的医药费。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10)本年企业承担的职工住房费用:反映企业本年在职工住房方面的费用情况。包括企业本年承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购房补贴、住房补贴以及由企业承担的取暖、房屋修缮等费用。
(11)本年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反映企业在本年度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的费用。
(12)本年支付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反映企业在本年度对本单位职工教育和培训方面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4.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1)工业总产值:按报告期内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工业产品总量。仅由工业企业填列。
(2)劳动生产总值:指各种生产活动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是企业总产出与中间投入之差。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税净额:指国家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各种税费主要有:本年应交的增值税、主营业务(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等。扣除内容主要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等生产补贴。
营业盈余: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补贴,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5.本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反映企业本年收到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按性质划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性资金、生产发展性资金、社会保障性资金和其他资金。企业收到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机构转拨的财政性质资金也应当在本项目中反映。
基本建设性资金:反映企业收到的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基建有偿使用支出、基建拨款支出、国家资本金、基建贷款贴息支出、国债专项基建拨款和其他基建支出等。
生产发展性资金:反映企业收到的由国家预算拨款用于企业挖潜、革新和改造方面的资金(包括经济战备动员费)和反映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等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以及支持企业各项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社会保障性资金:反映企业收到的用于下岗补助、救济等社会保障性支出的财政资金。
其他:反映企业收到的其他政策性补贴、税收返还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6.本年科技资金来源与支出情况:
(1)本年科技资金来源合计按来源分为政府拨款、企业自筹和其他。
①政府拨款:反映政府有关部门本年对本企业拨款到账的资金总额。
②企业自筹:反映本企业用于科技的自有资金、借入资金总额。
(2)本年科技支出合计:反映企业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科技教育与培训及相关科技服务等全部科技活动的支出情况。
①本年研究开发费用:反映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本年研究开发费用不包含用于企业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年研究开发费用应当等于“研发支出”科目本年归集核算的借方发生额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以前年度由“研发支出”或“开发支出”转出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本年摊销费用不计入本年的“研发支出”科目。
研发人员人工支出:反映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研究开发性固定资产支出:反映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不含折旧。
②购买新技术、科研设备等支出:反映企业本年购置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
③其他科技支出:反映企业除本年研究开发费用及购买新技术、科研设备等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科技支出,如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非研发人员的科技教育与培训等费用支出。
7.固定资产情况: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分类、原值、折旧情况,本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和本年计提折旧的平均固定资产原价以及本年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1)土地资产:按1995年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后土地估价入账的金额填列。
(2)本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反映企业本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换入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8.投资收益:反映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指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在处置时实现的损益。项目填报按照相关科目的会计规定分析填列。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按照投资持有和处置的性质分析填列。
9.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项):反映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独立研制开发的他人不能提出权利要求的专利,以专利的项数填列。其中,本年度新增专利数量(项)单独列示。
10.本年企业支付的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支出:反映企业履行保护环境义务及生态恢复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生产过程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生产过程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销售及回收过程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企业环保系统的研究开发成本、企业配合社会地域的环保支援成本、由于企业活动而造成对土壤污染、自然破坏的修复成本及公害诉讼赔偿金、罚金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本年度上交政府统筹的支出,反映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的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以及其他直接列支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支出;本年度企业提取或据实列支的支出,反映已提取但实际未完全支出的,以提取统计。
11.本年企业支出的节能减排费用: 反映企业用于节约能源,减少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的全部支出。
12.企业累计向境外投资额:反映企业期末累计向境外的投资金额,但应剔除返还境内投资部分。其中,企业本年新增向境外投资额单独列示。
13.应付工程款:反映企业基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协议应付未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
14.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反映企业基建项目预留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金。此项目按基建项目合同协议在工程价款清算时预留,缺陷责任期内(一般为一年)如有返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缺陷责任期满应进行清算,即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给建筑企业;缺陷责任期满,仍未予以支付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转列为应付工程款。
15.本年对外捐赠支出总额:反映本年发生的救济性、公益性及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捐赠支出总额。
16.社会贡献总额:反映企业工资、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实际上交税费、企业对外捐赠和净利润等。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工资、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从业人员人工成本支出总额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医药费等各项补助。
利息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全部利息支出金额,含利息费用化和资本化金额。
实际上交税费: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有关销售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及有关费用等。
对外捐赠:反映本年发生的救济性、公益性及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捐赠支出总额。
(三)表内公式
4行≥5行;4行=(5+25)行;6行≥7行;23行≥24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32行≥33行(合理性);33行≥(34+35)行;35行与9行应一致;36行≥(37+38)行;38行≥(39+40)行;43行、44行必填;46行≥47行; 48行≥49行;56行=(57+58+59+60)行;62行=(63+64+65)行;66行=(67+71+72)行;67行=(68+69+70)行;75行≥(76+77+78+79)行;80行≥(81+82+83)行;85行=(86+87+88)行;89行=(90+……+95)行;96行≥97行;100行≥(101+102)行;104行≥105行。
(四)表间公式
55行=财企08表(32+ 80)行+财企02表(31+35-26-27)行本期金额+财企07表(59-20-50-53-66)行(合理性)
109行=财企08表(33+108)行+财企补05表28行8栏+财企02表43行本期金额+财企07表60行(合理性)
若财企07表32行>0,则12行>0;若财企07表61行>0,则13行>0;若财企07表35行>0,则14行>0;若财企07表62行>0,则15行>0;若财企07表38行>0,则16行>0;若财企07表41行>0,则17行>0;若财企07表44行>0,则18行>0;75行=财企01表31行期末金额;89行=财企02表27行本期金额;若12行>0,则财企07表32行>0;若13行>0,则财企07表61行>0;若14行>0,则财企07表35行>0;若15行>0,则财企07表62行>0;若16行>0,则财企07表38行>0;若17行>0,则财企07表41行>0;若18行>0,则财企07表44行>0。
十二、关于报表金额单位
本套报表分户填报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汇总上报时由计算机转换成“万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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