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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分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证监会)对于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取得的现金的会计核算规定,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
附有追索权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1.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2.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用于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一项借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按摊余成本对银行借款进行后续计量,贴现息应在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之间分摊确认利息费用。
1)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借: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短期借款
2)按期摊销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银行承兑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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