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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财务处理
一、销售即征即退产品,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月底结转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时
1. 月末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月末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下表明企业有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月末是不需要做账的,也即不需要将进销差做到转出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2. 月末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额,表明本月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缴纳增值税额时
次月初申报并缴纳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次月初扣款时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四、计提应收的增值税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收到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者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失或冲减成本。此外,根据会计司2018年2月22日发布的《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二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执行非《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不存在“其他收益”科目,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收到增值税退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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