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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资源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报
问:文物资源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报?
答:11号准则的核算范围、计量属性、相关会计科目发生变化,文物资源的报表列示和附注披露也相应进行调整,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将资产负债表中的“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修改为“文物资源”项目,单独列示文物资源。同时,在“文物资源”项目下设置“以成本计量”和“以名义金额计量”两个子项目,分别反映不同计量属性下的文物资源。
二是按照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的需要增加了附注披露要求。例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待入藏征集物的数量和金额、当期发生的文物资源征集支出、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情况,以及文物资源借用情况等。在报表列示的基础上,通过附注披露能够充分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文物资源管理方面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更有效地促进各单位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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