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抢红包要交个税?你被误导啦
近日,百度热搜和微博热搜榜上均出现了网上抢红包交税的情况,对于很多不明真相的朋友,吓得以后不敢抢红包啦,到底抢红包交不交税,还是看会计考试网kjks.net专业人员为大家分析一下吧:
网上抢红包交个税的原因是,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其中“网络红包”也被列为“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根据解释,“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所以,很多媒体就断章取义的说是网上红包交个税了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其实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文件中就已经明确说明: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