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资源修复修缮等保护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文物资源修复修缮等保护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11号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等相关保护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同时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以外的其他保护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成本。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与文物资源修复修缮“修旧如旧”的特点保持一致。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所以文物资源本体的修复修缮追求的是文物形态和功能的稳定,这不同于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改造,通常不作为基建项目立项,本体修复修缮支出费用化处理更加切合文物资源的特点。
二是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支出计入资产成本和后续摊销在实务中难以理解和操作。通常情况下本体修复修缮支出的金额相对文物资源本身的价值而言占比很小。此外,在大部分文物资源采用名义金额计量的情况下,将本体修复修缮支出计入资产账面价值反而会引起对文物价值的误解。实务中可移动文物的修复通常按批次开展,修复支出难以在每件文物资源之间进行分配。而且,文物资源本体的修复修缮没有相对固定的周期,即使资本化也难以确定摊销年限,如果不加以摊销,就会造成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净资产无限扩大,反而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
三是采用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支出费用化加上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能够满足相关信息需求。将本体修复修缮支出费用化,相关信息能够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费用表中得以反映,而且,11号准则专门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当期发生的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有关情况,并在应用指南中明确了具体披露要求,既适应了文物资源的特点,又能够满足相关信息需求。
四是将符合资产确认条件、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之外的其他保护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成本。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具体要“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明确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安防、消防及防雷保护工程,以及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等文物资源本体以外的保护支出,实务中此类支出日益普遍。因此,11号准则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于符合相关资产确认条件、文物资源本体修复修缮之外的其他保护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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