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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此中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虽然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浮动利率上限有些放宽,但仍不能超过企业当地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最高贷款利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费用,除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外,还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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