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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会计处理
2019年4月1日,甲劳务派遣公司向乙派遣了10名劳动者,从事乙公司的办公楼建造工作。月末,乙公司办公楼建造工作完成,通过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劳务费20万元,其中有16万元是支付给员工的薪酬。两家公司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以“万元”为单位)
应交税费=(20-16)÷(1+5%)×5%=0.19(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81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19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
贷:应付职工薪酬 16
在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19
贷:主营业务成本 0.19
用工单位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计入实际的相关成本费用中核算;支付给被派遣者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会计科目核算。以上述案例为例,乙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
由于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乙公司在发生劳务派遣费用时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因此直接在账面上记载支付的费用即可。
借:在建工程--劳务费 4
应付职工薪酬 16
贷:银行存款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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