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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办税实务12366常见问题解答-福建国税局

发布日期:2018-03-05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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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办税实务12366常见问题解答-福建国税局

1.纳税人销售进口的鲜活猪肉能否享受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因此,纳税人销售进口的鲜活猪肉可以享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2.销售真空包装的蔬菜能否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因此,销售真空包装的蔬菜不得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3.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因此,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不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港澳台同胞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港澳台同胞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5.2016年5月1日以后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已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规定:“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因此,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已缴纳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6.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保费收入,保监会已在网站上公示该产品备案情况,但无产品备案回执。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保监会网站上公示的产品备案清单作为申请材料,办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因此,鉴于目前保监会的实际情况,开办符合免税条件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保监会官网上公示的产品备案清单作为申请材料,办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
 
 
 
7. 境内保险企业为境外企业在境外的标的物提供保险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退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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