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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办税实务12366常见问题解答-福建国税局第2页

发布日期:2018-03-05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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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业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能享受增值税退免税优惠。
 
 
 
8.给动物打疫苗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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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给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9.境内银行与境外其他银行发生同业代付业务,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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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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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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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因此,境内银行与境外其他银行不属于同一银行系统,不属于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同业代付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销售辣椒油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辣椒油的适用税率是17%。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地瓜粉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44号)规定:“……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地瓜粉属于淀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2.我公司销售矿山用的设备,合同约定设备使用后一年内如有出现任何损坏,由我方无偿提供零配件进行维护。上述业务中无偿提供的零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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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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