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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2页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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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2.第2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3.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4.第4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5.第5列“财务费用”: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6.第6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7.第1行至第25行: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如果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应填报负数。

8.第26行第1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1列的合计金额。

9.第26行第2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2列的合计金额。

10.第26行第3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3列的合计金额。

11.第26行第4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4列的合计金额。

12.第26行第5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5列的合计金额。

13.第26行第6列:填报第1行至第25行第6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6行第1列=第1列第1+2+…+20+25行。

2.第26行第2列=第2列第2+3+6+11+15+16+18+19+25行。

3.第26行第3列=第3列第1+2+…+20+24+25行。

4.第26行第4列=第4列第2+3+6+11+15+16+18+19+25行。

5.第26行第5列=第5列第6+21+22+23+25行。

6.第26行第6列=第6列第6+21+22+2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6行第1列=表A100000第4行。

2.第26行第3列=表A100000第5行。

3.第26行第5列=表A100000第6行。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不含第9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应税收入的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合计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的合计金额。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8.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4列金额。

10.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第11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12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13行至第30行(不含第25行)填报。

13.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规定作为应税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金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金额的绝对值。

14.第14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金额。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15.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16.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表A105060第12行,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7.第17行“(五)捐赠支出”:根据《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70第8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70第8行第4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70第8行第5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105070第8行第6列金额。

18.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0.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1.第21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2.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3.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的余额。

24.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金额。

26.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27.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28.第28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的合计金额。

29.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30.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1.第31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2行至第35行的合计金额。

32.第32行“(一)资产折旧、摊销”: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80第39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80第39行第5列金额。表A105080第39行第9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3.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34.第34行“(三)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90第14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90第14行第5列金额。表A10509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5.第35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36.第36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37行至第42行的合计金额。

37.第37行“(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根据《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100第16行第1+4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100第16行第2+5列金额。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8.第38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填报。表A105110第24行,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39.第39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根据《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120第4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120第43行第2列金额。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0.第40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金额。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41.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42.第42行“(六)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金额。

(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43.第43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44.第44行“六、其他”: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

45.第45行“合计”:填报第1+12+31+36+43+44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6+7+8+10+11行。

2.第12行=第13+14+…+23+24+26+27+28+29+30行。

3.第31行=第32+33+34+35行。

4.第36行=第37+38+39+40+41+42行。

5.第45行=第1+12+31+36+43+44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第2列=表A105010第1行第1列;第2行第3列=表A105010第1行第2列。

2.第3行第1列=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第3行第2列=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行第3列=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行第3列=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的绝对值。

3.第4行第1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第4行第2列=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4行第3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4行第4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的绝对值。

4.第9行第3列=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第9行第4列=表A105040第7行第4列。

5.第13行第2列=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第13行第4列=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

6.第14行第1列=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第14行第2列=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14行第3列=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14行第4列=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的绝对值。

7.若表A105060第12行≥0,第16行第3列=表A105060第12行,若表A105060第12行<0,第16行第4列=表A105060第12行的绝对值。

8.第17行第1列=表A105070第8行第1列;第17行第2列=表A105070第8行第4列;第17行第3列=表A105070第8行第5列;第17行第4列=表A105070第8行第6列。

9.第25行第3列=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

10.第28行第3列=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

11.第32行第1列=表A105080第39行第2列;第32行第2列=表A105080第39行第5列;若表A105080第39行第9列≥0,第32行第3列=表A105080第39行第9列,若表A105080第39行第9列<0,第32行第4列=表A105080第39行第9列的绝对值。

12.第34行第1列=表A105090第14行第1列;第34行第2列=表A105090第14行第5列;若表A105090第14行第6列≥0,第34行第3列=表A105090第14行第6列,若表A105090第14行第6列<0,第34行第4列=表A105090第14行第6列的绝对值。

13.第37行第1列=表A105100第16行第1+4列;第37行第2列=表A105100第16行第2+5列;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0,第37行第3列=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0,第37行第4列=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的绝对值。

14.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38行第3列=表A105110第24行,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38行第4列=表A105110第24行的绝对值。

15.第39行第1列=表A105120第43行第1列;第39行第2列=表A105120第43行第2列;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39行第3列=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39行第4列=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的绝对值。

16.第40行第2列=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40行第3列=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40行第4列=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的绝对值。

17.第45行第3列=表A100000第15行;第45行第4列=表A100000第16行。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kjks.net会计考试网搜集整理。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本行为第2行至第1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第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3.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4.第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5.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以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方法同第2行。

6.第6行“(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7.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8.第8行“(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9.第9行“(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对外提供劳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10.第10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11.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本行为第12行至第20行小计数。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12.第1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所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13.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4.第14行“(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交际应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5.第1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6.第16行“(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股息分配,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7.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8.第18行“(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9.第19行“(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发生对外提供劳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20.第20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21.第21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2行第1列减去第26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2.第22行“(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4行第1列减去第25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3.第23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核算未进行收入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24.第24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5.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6.第26行“(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8行第1列减去第29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7.第27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28.第28行“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结转完工产品,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转回原按税收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9.第29行“3.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后,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将对应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10行。

2.第11行=第12+13+…+20行。

3.第21行=第22-26行。

4.第22行=第24-25行。

5.第26行=第28-29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第1列=表A105000第2行第2列。

2.第1行第2列=表A105000第2行第3列。

3.第11行第1列=表A105000第13行第2列。

4.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3行第4列。

5.第21行第1列=表A105000第40行第2列。

6.若第21行第2列≥0,第21行第2列=表A105000第40行第3列;若第21行第2列<0,第21行第2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40行第4列。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2.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3.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4.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5.第5列“税收金额-累计”: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累计确认金额(含本年)。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4-2列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行。

2.第5行=第6+7+8行。

3.第9行=第10+11+12行。

4.第14行=第1+5+9+13行。

5.第6列=第4-2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2列=表A105000第3行第1列。

2.第14行第4列=表A105000第3行第2列。

3.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表A105000第3行第3列;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绝对值=表A105000第3行第4列。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7.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8.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损失以“-”号填列。

9.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

10.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11.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

2.第3列=第2-1列。

3.第8列=第4-6列。

4.第9列=第5-7列。

5.第10列=第9-8列。

6.第11列=第3+10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0行1+8列=表A105000第4行第1列。

2.第10行2+9列=表A105000第4行第2列。

3.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表A105000第4行第3列;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绝对值=表A105000第4行第4列。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取得年度”:填报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第5行至第1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3.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报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金额。

4.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调减金额”。

5.第5列至第9列“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填报纳税人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申报年度的以前的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金额。前一年度,填报本年的上一纳税年度,以此类推。

6.第10列“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的金额。

7.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

8.第12列“结余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减除历年累计支出(包括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后尚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余额。

9.第13列“其中:上缴财政金额”:填报第12列“结余金额”中向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缴回的金额。

10.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本列第7行金额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3列“调增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12列=第1行第3-5-6-7-8-9-10列。

2.第2行第12列=第2行第3-6-7-8-9-10列。

3.第3行第12列=第3行第3-7-8-9-10列。

4.第4行第12列=第4行第3-8-9-10列。

5.第5行第12列=第5行第3-9-10列。

6.第6行第12列=第6行第3-10列。

7.第7行=第1+2+3+4+5+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4列=表A105000第9行第4列。

2.第7行第11列=表A105000第25行第3列。

3.第7行第14列=表A105000第9行第3列。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2.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本行由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根据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3.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用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14%)。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本表第3行第1列、本表第3行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4.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填报第5行或者第5+6行金额。

5.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

(5)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4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7)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1+4-5列的金额。

6.第6行“其中: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100%)。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7.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2%)。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8.第8行“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按本行第1列、第2列以及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9.第9行“六、住房公积金”: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住房公积金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按本行第1列、第2列以及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10.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养老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5%)。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11.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医疗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5%)。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12.第12行“九、其他”:填报其他职工薪酬的金额。

13.第13行“合计”:填报第1+3+4+7+8+9+10+11+12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行或第5+6行。

2.第13行=第1+3+4+7+8+9+10+11+12行。

3.第6列=第1-5列。

4.第7列=第1+4-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3行第1列=表A105000第14行第1列。

2.第13行第5列=表A105000第14行第2列。

3.若第13行第6列≥0,第13行第6列=表A105000第14行第3列;若第13行第6列<0,第13行第6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4行第4列。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金额。

2.第2行“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

3.第3行“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第1-2行的余额。

4.第4行“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6.第6行“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7.第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3-6行的余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0。

8.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

9.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若第3行>第6行,填0;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6-3行与第8行的孰小值。

10.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与第6行的孰小值。

11.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2.第12行“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3-6+10-11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10-11-9行的金额。

13.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7+8-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若第3>6行,第7行=第3-6行;若第3≤6行,第7行=0。

4.若第3>6行,第9行=0;若第3≤6行,第9行=第8行与第6-3行的孰小值。

5.若第3>6行,第12行=2+3-6+10-11行;若第3≤6行,第12行=第2-9+10-11行。

6.第13行=第7+8-9行。

(二)表间关系

若第12行≥0,第12行=表A105000第16行第3列;若第12行<0,第12行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6行第3列。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的会计核算、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

(2)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2.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3.第3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以前年度结转扣除捐赠支出等。第3行等于第4+5+6+7行。其中本行第4列“税收金额”:当本行第1列+第2列大于第3列时,第4列=第3列;当本行第1列+第2列小于等于第3列时,第4列=第1列+第2列。

4.第4行“前三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三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金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三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扣除限额以及前三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5.第5行“前二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二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前二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6.第6行“前一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一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本年扣除前二年度捐赠支出、前一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7.第7行“本年”: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本年税前扣除、本年纳税调增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年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3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按照本年利润总额乘以12%的金额,若利润总额为负数,则以0填报。

(3)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本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结转扣除以前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分析填报。

(4)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本年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超过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的部分。

(5)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本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8.第8行“合计”:填报第1+2+3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5列=第1行第1列。

2.第2行第4列=第2行第1列。

3.第3行=第4+5+6+7行。

4.第8行=第1+2+3行。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3列=表A100000第13行×12%(当表A100000第13行≤0,第7行第3列=0)。

2.第8行第1列=表A105000第17行第1列;第8行第4列=表A105000第17行第2列;第8行第5列=表A105000第17行第3列;第8行第6列=表A105000第17行第4列。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5列“税收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对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对应的“税收折旧额”,填报享受各种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当年享受加速折旧后的税法折旧额合计。本列仅填报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即对于本年度某些月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其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一般折旧额的,仅填报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月份的税法折旧额合计。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本列仅填报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折旧额对应月份的金额。

7.第7列“加速折旧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

8.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的余额。

(二)行次填报

1.第2行至第7行、第19行至第20行、第22行至第28行、第30行、第32行至第38行,根据资产类别填报对应的行次。

2.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用于填报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情况,分类填报各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优惠情况。

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的纳税人(简称“重要行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情况。该行次不填报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以上两个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

第9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第10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扣除金额。本行=第11+12+13行。

第11行“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专用研发设备”:填报“重要行业”中的非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企业,对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

第12行“2.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生产共用设备”:填报“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其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

第13行“3.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填写纳税人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政策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有关情况。

第14行“(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写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有关情况。

第15行“(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写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情况。

第16行“(六)外购软件折旧”:填写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的有关情况。

第17行“(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

第29行“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填写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的有关情况。

附列资料“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写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列示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及调整情况在本表第1行至第39行按规定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第10行=第11+12+13行。

3.第18行=第19+20行。

4.第21行=第22+23+24+25+26+27+28+30行。

5.第31行=第32+33+34+35+36行。

6.第39行=第1+18+21+31+37+38行。(其中第39行第6列=第8+9+10+14+15+16+17+29行第6列;第39行第7列=第8+9+10+14+15+16+17+29行第7列)

7.第7列=第5-6列。

8.第9列=第2-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39行第2列=表A105000第32行第1列。

2.第39行第5列=表A105000第32行第2列。

3.若第39行第9列≥0,第39行第9列=表A105000第32行第3列;若第39行第9列<0,第39行第9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2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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