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本期纳税调整后所得(表A100000第19行)为负数的不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8.其他项目。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本列不需填报。
(5)“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本列不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不需填报。
(7)“七、其他”:填报上述所得减免优惠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名称。
3.第3列“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该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选择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选择填报“减半征收”。
4.第4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5.第5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6.第6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7.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第8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kjks.net会计考试网。
9.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内容为“免税”的,第4-5-6-7+8列的值填入本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
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的值小于等于500万元的,填入本列,超出部分金额填入第10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
10.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内容为“减半征税”的,第4-5-6-7+8列的金额填入本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
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的值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填入本列。
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列等于第9列+第10列×50%。
12.第1行至第3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该项目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3.第4行至第6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第7行至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6.第13行至第15行“五、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按照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第16行至第18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第19行至第21行“七、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及减免税代码、项目收入等。按照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19.第22行“合计”:填报第一至第七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第9行=第7+8行。
4.第12行=第10+11行。
5.第15行=第13+14行。
6.第18行=第16+17行。
7.第21行=第19+20行。
8.第22行=第3+6+9+12+15+18+21行。
9.第9列=第4-5-6-7+8列(当第3列=“免税”时);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当第4-5-6-7+8列≤5000000时);若第4-5-6-7+8列<0,第9列=0。
10.第10列=第4-5-6-7+8列(当第3列=“减半征税”时);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5000000(当第4-5-6-7+8列>5000000时);若第4-5-6-7+8列<0,第10列=0。
11.第11列=第9列+第10列×50%;当(第9列+第10列×50%)<0时,第11列=0。
(二)表间关系
1.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表A100000第20行=合计行第11列。
2.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表A100000第20行=表A100000第19行。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企业同时存在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两种情形的,应先填写本表的“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由创业投资企业(非合伙制)纳税人填报其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下同)以上限额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对于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填写本表第9行至第14行。具体行次如下: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有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即填报本表,以后年度盈利时填写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1×2行金额。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3.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3+4行的合计金额。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若金额小于零,则填报零。
6.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则本行第1列=第5行第1列;若第5行第1列>第6行第1列,则本行第1列=第6行第1列。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7.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大于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后余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额。
(二)“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享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在本部分填报。
1.第9行“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只要本年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中分配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填写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2.第10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本年投资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抵扣投资额中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本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需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写本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3.第11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法人合伙人上年度未抵扣,可以结转到本年及以后年度的抵扣投资额。
4.第12行“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投资额合计,包括本年新增和以前年度结转两部分,等于第10行+第11行。
5.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实际抵扣的投资额,本行第1列为第9行第1列“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2行第1列“本年可抵扣投资额”、主表第19-20-21行的三者孰小值,若金额小于零,则填报零。本行第1列=第2+3列。
6.第14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大于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后余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额。
(三)“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上述优惠合计额,带入表A100000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15行“合计”=7行+13行。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本行第3列。
(四)列次填报:第1列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整体情况,第2列填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部分,第3列填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部分。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5行=第3+4行。
3.第7行:若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1列=第5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1列=第6行。
4.第8行:第5行>第6行时,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时,本行=0。
5.第12行=第10+11行。
6.第14行=第12-13行。
7.第15行=第7+13行。
8.第1列=第2列+第3列。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第1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若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0,第6行第1列=0。
2.第15行第1列=表A100000第22行。
3.第13行第1列=本表第9行第1列、第12行第1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三者的孰小值;若上述孰小值<0,第13行第1列=0。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金额。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优惠金额填报本行。同时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3.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区外所得优惠填写本表第2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表第2行。同时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4.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本行为合计行,等于4.1行+4.2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农村信用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4.1行填列;鲁甸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4.2行填列。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
5.第5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6.第6行“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1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7.第7行“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2行的“15%税率”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8.第8行“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3行的“15%税率”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9.第9行“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2行的“五免五减半”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0.第10行:“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3行的“五免五减半”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1.第11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4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2.第12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5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3.第13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6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4.第14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7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5.第15行“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8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6.第16行“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当表A107042“减免方式”选择第9行时,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否则不允许填报。
17.第17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8.第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9.第19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
20.第20行“二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等规定,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
21.第21行“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
22.第22行“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3行“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4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等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
25.第25行“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本行填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6行“二十六、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等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27行“二十七、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8.第28行“二十八、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7行的值。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29.第29行“二十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等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本行为合计行,等于29.1行+29.2行。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分别填写本表29.1行、29.2行。
30.第30行“三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等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1.第31行“三十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 £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企业所得税款地方分成40%部分全免;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减征的百分比。优惠金额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本表以上行次优惠合计)×40%×减征幅度的金额,本表以上行次不包括第4.1行、4.2行、29.1行、29.2行。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32.第32行“合计”:填报第1+2+3+4+5+…+26+27-28+29+30+31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4.1+4.2行。
2.第29行=第29.1+29.2行。
3.第32行=第1+2+3+4+5+…+26+27-28+29+30+3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表A107041第31行。
2.第3行=表A107041第32行。
3.第6行至第16行=A107042第32行,根据以下规则判断填报: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1行,第6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15%税率”,第7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15%税率”,第8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五免五减半”,第9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五免五减半”,第10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4行,第11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5行,第12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6行,第13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7行,第14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8行,第15行=A107042第32行;
若A107042“减免方式”单选第9行,第16行=A107042第32行。
4.第31行=(表A100000第25行-本表第1+2+3+4+5…+29+30行)×40%×减征幅度。
5.第32行=表A100000第26行。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时间。
2.第2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填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
3.第4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5+6行的合计金额。
4.第5行“其中: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收入。
5.第6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6.第7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第8-9行的余额。
7.第8行“(一)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8.第9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9.第10行“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填报第4÷7行计算后的比例。
10.第11行“四、本年科技人员数”: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11.第12行“五、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12.第13行“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11÷12行计算后的比例。
13.第14行“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本行设定了三个年度,与计算研发费比例相关的第15行至第29行需填报三年数据,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填报。
14.第15行“七、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第16+25行的合计金额。
15.第16行“(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填报第17+18+19+20+21+22+24行的合计金额。
16.第17行“1.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17.第18行“2.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18.第19行“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9.第20行“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0.第21行“5.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21.第22行“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2.第23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23.第24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该行取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
24.第25行“(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本行填报(第26+28行)×80%的金额。
25.第26行“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26.第27行“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及港澳台个人。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27.第28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本行填报(第17+18+…+22+23+26行)×40%÷(1-40%)与第27行的孰小值。
28.第29行“八、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9.第30行“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第15行4列÷第29行4列计算后的比例。
30.第31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虽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取得区外所得的减免税金额。
31.第32行“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本行填报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内所得减免税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6行。
2.第7行=第8-9行。
3.第10行=第4÷7行。
4.第13行=第11÷12行。
5.第15行=第16+25行。
6.第16行=第17+18+19+20+21+22+24行。
7.第25行=(第26+28行)×80%。
8.第30行=第15行4列÷第29行4列。
(二)表间关系
1.第31行=表A107040第2行。
2.第32行=表A107040第3行。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
纳税人根据企业类型选择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享受优惠有关基本信息。
1.“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选择对应的减免方式,其中“减免方式”列中的11个选项为单项选择,选择不同的项目优惠金额将带入表A107040对应的行次;“企业类型”中,若享受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须选择软件企业产品类型,“一般软件”和“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两个选项必选其一;若享受重点软件或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须选择重点企业类型,“大型”“领域”和“出口”(其中,“出口”选项仅重点软件企业选择)必选其一。
2.第1-3行“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第1行“(一)线宽小于0.8微米(含)”: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
第2行“(二)线宽小于0.25微米”: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由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根据享受的政策选择优惠方式,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五免五减半”。
第3行“(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由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根据享受的政策选择优惠方式,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五免五减半”。
3.第4-5行“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4行“(一)新办符合条件”:是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
第5行“(二)重点企业 □大型 □领域”: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同时,须选择重点集成电路企业的类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选择“大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五条第二项条件的选择“领域”。
4.第6-7行“三、软件企业 □一般软件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是指软件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以及第四条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若企业产品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该选项应选择“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否则选“一般软件”。
第6行“(一)新办符合条件”:是指软件企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报。
第7行“(二)重点企业 □大型 □领域 □出口”: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填报,同时,须选择重点软件企业的类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一项条件的选择“大型”,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选择“领域”,符合财税〔2016〕49号第六条第三项条件的选择“出口”。
5.第8行“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是指财税〔201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填报。
6.第9行“五、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关键专用材料 □专用设备”:是指财税〔201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享受该项政策,须根据企业类型选择,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选择“□关键专用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选择“□专用设备”。
7.第10行“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由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两类定期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填报开始计算优惠期的年度。
(二)关键指标情况
填报企业享受政策的有关指标,具体如下:
第11行至第22行:享受本表任意优惠政策的企业均需填报。
第23行至第24行:由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包括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即单选本表第4行至第7行中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
第25行至第27行: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企业中,适用符合领域条件的企业(即单选本表第5行、第7行减免类型,且重点企业选择“领域”的企业)填报。
第28行至第30行:由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中,适用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即单选本表第7行减免类型,且重点企业选择“出口”的企业)填报。
第31行:由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即单选本表第9行减免类型)填报。
1.第11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第12行“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第13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第14行“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12÷11行计算后的比例。
5.第15行“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13÷11行计算后的比例。
6.第16行“四、研发费用总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总额。
7.第17行“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8.第18行“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填报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即本表第16行÷表A101010第1行。
9.第19行“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7÷16行计算后的比例。
10.第20行“七、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1.第21行“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享受不同政策本行所填数据含义不同: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本行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本行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选择“一般软件”的,本行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选择“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的,本行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本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本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行填报本年集成电路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
12.第22行“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1÷20行计算后的比例。
13.第23行“(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本行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软件企业,选“一般软件”的填报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选“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的填报本年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4.第24行“(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3÷20行计算后的比例。
15.第25行“(一)适用的领域”: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文件,选择适用的领域。
16.第26行“(二)选择备案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符合第25行选定“领域”内的销售(营业)收入。如选择领域为“(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则该行填报该业务的销售(营业)收入。
17.第27行“(三)领域内的销售收入占符合条件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填报第26÷21行计算后的比例。
18.第28行“(一)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美元)”: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以美元计算。
19.第29行“(二)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人民币)”:填报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换算成人民币以后的金额。
20.第30行“(三)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9÷20行计算后的比例。
21.第31行“产品适用目录”:由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即单选本表第9行减免类型的企业填报。目录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
22.第32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4行=第12÷11行。
2.第15行=第13÷11行。
3.第19行=第17÷16行。
4.第22行=第21÷20行。
5.第24行=第23÷20行。
6.第27行=第26÷21行。
7.第30行=第29÷20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8行=第16行÷表A101010第1行。
2.第32行=表A107040第6行至第16行,根据以下规则判断填报: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1行,第32行=表A107040第6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五免五减半”,第32行=表A107040第9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2行“15%税率”,第32行=表A107040第7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五免五减半”,第32行=表A107040第10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3行“15%税率”,第32行=表A107040第8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4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1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5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2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6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3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7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4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8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5行;
若“减免方式”单选第9行,第32行=表A107040第16行。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份。第6行为本年,第5行至第1行依次填报。
2.第2列“本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0000)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后的额。2012和2013年度的“当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08年版)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后的余额。2014、2015和2016年度的“当年抵免前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后的余额。
3.第3列“本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4第4列“本年可抵免税额”:填报第3列×10%的金额。
5.第5列至第9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抵免税额,其中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第10列“以前年度已抵免额—小计”:填报第5+6+7+8+9列的合计金额。
7.第11列“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第1行至第6行填报纳税人用于依次抵免前5个年度及本年尚未抵免的税额,第11列小于等于第4-10列,且第11列第1行至第6行合计金额不得大于第6行第2列的金额。
8.第12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填报第4-10-11列的余额。
9.第7行第11列“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填报第11列第1+2+…+6行的合计金额。
10.第8行第12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填报第12列第2+3+…+6行的合计金额。
11.第9行“本年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12.第10行“本年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13.第11行“本年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填报纳税人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列=第3列×10%。
2.第10列=第5+6+…+9列。
3.第11列≤第4-10列。
4.第12列=第4-10-11列。
5.第6行第3列=第9+10+11行。
6.第7行第11列=第11列第1+2+…+6行。
7.第8行第12列=第12列第2+3+…+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7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5-26行。
2.第7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7行。
3.第2列=表A100000第25行-表A100000第26行。
2012和2013年度:第2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08年版)第27-28行。
2014、2015和2016年度:第2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25-26行。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的金额。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8列的金额。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第4列和第13列的合计金额。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余额。当第3-4列<0时,本列填报0。
6.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弥补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7.第7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5-6列的余额。
8.第8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9.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第7×8列的金额。
10.第10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A108010第13列的金额。
11.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2.第12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填报第10列、第11列孰小值。
13.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本列填报第11-12列的余额。
14.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第10列、《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第7列孰小值。
15.第15列至第18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15列“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16列“按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15列情形外,填报按照12.5%计算的抵免额。
(3)第17列“按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25%的,填报按照25%计算的抵免额。
16.第19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12+14+18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5列=第3-4列,当第3-4列<0时,本列=0。
2.第6列≤第5列。
3.第7列=第5-6列。
4.第9列=第7×8列。
5.第12列=第10列、第11列孰小值。
6.第13列=第11-12列。
7.第14列≤第13列。
8.第18列=第15+16+17列。
9.第19列=第12+14+18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2列各行=表A108010第1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2列=表A108010第14列合计。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3列各行=表A108010第18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3列=表A108010第18列合计。
3.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各行=表A108020第4列相应行次+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4列=表A108020第4列合计+第13列合计。
4.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6列合计≤第5列合计、表A106000第1行至第5行(第4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的孰小值;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6列≤第1行第5列、表A106000第1行至第5行(第4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的孰小值。
5.第9列合计=表A100000第29行。
6.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0列各行=表A108010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0列=表A108010第13列合计。
7.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各行=表A108030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4列=表A108030第13列合计。
8.第19列合计=表A100000第30行。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其中:第3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
3.第10列“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第11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第12列“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6.第15列“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第16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第18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4+15-16-17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列=第2+3+…+8列。
2.第13列=第10+11+12列。
3.第14列=第9+10+11列。
4.第18列=第14+15-16-17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各行=表A108000第2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2列。
3.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表A100000第14行。
4.第16列合计+第17列合计=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相应行次=表A108000第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3列。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纳税人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3、14条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1.第2列至第5列“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非实际亏损额未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2.第6列至第19列“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额弥补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5列=第2+3-4列。
2.第11列=第6+7+…+10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二)表间关系
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各行+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合计+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4列。
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列至第7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未抵免余额”:填报纳税人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尚未抵免的余额。
2.第8列至第13列“本年实际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用本年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缴所得税额。
3.第14列至第19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和本年未能抵免并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7列=第2+3+…+6列。
2.第13列=第8+9+…+12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4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第12列相应行次(当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大于第12列相应行次时填报);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第1行第12列(当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次大于第1行第12列时填报)。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1行的金额。
2.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0行的金额。
4.第4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1-2+3行的金额。
5.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6+7+8+9行的合计金额。
6.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第7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8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9.第9行“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0.第10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
11.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4-5行的余额。
12.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3.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后的金额。
14.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5.第15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6.第16行“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行的余额。
17.第17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12+13+15+16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5行=第6+7+8+9行。
3.第11行=第4-5行。
4.第12行=第11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5.第13行=第11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6.第14行=第11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7.第15行=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8.第16行=第2-3行。
9.第17行=第12+13+15+1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第31行。
2.第2行=表A10000第29行。
3.第3行=表A10000第30行。
4.第5行=表A10000第32行。
5.第12+16行=表A10000第34行。
6.第13行=表A100000第35行。
7.第15行=表A10000第36行。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
2.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4.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
5.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二)表间关系
应纳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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