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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3页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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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第1行至第6行、第8行填报总机构情况,第7行填报各分支机构汇总后情况。

1.第1行“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金额等于第2行至第8行的合计金额。

2.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3.第9行“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金额等于第10行至第13行的合计金额。

4.第10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货币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5.第11行“(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6.第12行“(三)投资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投资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7.第13行“(四)其他”: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其他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8.第14行“合计”行次:填报第1+9行的合计金额。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3.第3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为第4-2-3列的余额。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8行。

2.第9行=第10+11+12+13行

3.第14行=第1+9行。

4.第5列=第4-2-3列。

5.第6列=第1-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1列=表A105000第34行第1列。

2.第14行第5列=表A105000第34行第2列。

3.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表A105000第34行第3列;若第14行第6列<0,第14行第6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4行第4列。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债务重组”:填报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2.第2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填报企业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3.第3行“债转股”:填报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4.第4行“二、股权收购”:填报企业发生股权收购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5.第5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股权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6.第6行“三、资产收购”:填报企业发生资产收购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7.第7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资产收购”: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资产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8.第8行“四、企业合并”:填报第9行和第10行的合计金额。

9.第9行“(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填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10.第10行“(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11.第11行“五、企业分立”: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分立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12.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填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执行递延纳税政策的填写“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

13.第13行“七、技术入股”:填报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技术入股业务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填写“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

14.第14行“八、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填报企业发生资产(股权)划转业务的相关金额。

(二)列次填报

本表数据栏设置“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两大栏次,纳税人应根据企业重组所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分别按照企业重组类型进行累计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第1列“一般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损益金额。

2.第2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3.第3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为第2-1列的余额。

4.第4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

5.第5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6.第6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额。为第5-4列的余额。

7.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6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8行=第9+10行。

2.第16行=第1+4+6+8+11+12+13+14+15行。

3.第3列=第2-1列。

4.第6列=第5-4列。

5.第7列=第3+6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6行第1+4列=表A105000第37行第1列。

2.第16行第2+5列=表A105000第37行第2列。

3.若第16行第7列≥0,第16行第7列=表A105000第37行第3列;若第16行第7列<0,第16行第7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7行第4列。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第1行“一、搬迁收入”至第21行“搬迁损失分期扣除”的金额,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政策性搬迁清算累计数填报。

1.第1行“一、搬迁收入”:填报第2+8行的合计金额。

2.第2行“(一)搬迁补偿收入”: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纳税人从本企业以外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金额,此行为第3行至第7行的合计金额。

3.第3行“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纳税人被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4.第4行“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纳税人因搬迁、安置而取得的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5.第5行“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纳税人停产停业形成损失而取得的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6.第6行“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收入累计金额。

7.第7行“5.其他补偿收入”: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其他补偿收入累计金额。

8.第8行“(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累计金额。

9.第9行“二、搬迁支出”:填报第10+16行的合计金额。

10.第10行“(一)搬迁费用支出”: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累计金额,为第11行至第15行的合计金额。

11.第11行“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安置职工实际发生费用支出的累计金额。

12.第12行“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因停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支出累计金额。

13.第13行“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临时存放搬迁资产发生的费用支出累计金额。

14.第14行“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支出累计金额。

15.第15行“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纳税人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支出累计金额。

16.第16行“(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纳税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累计金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的资产购置支出,填报在本行。

17.第17行“三、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政策性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第1-9行的余额,损失以“-”号填列。

18.第18行“四、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政策性搬迁所得或损失按照税收规定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填报第19行至第21行的合计金额,损失以“-”号填列。

19.第19行“其中:搬迁所得”:填报按税法相关规定,搬迁完成年度政策性搬迁所得的金额。

20.第20行“搬迁损失一次性扣除”:由选择一次性扣除搬迁损失的纳税人填报,填报搬迁完成年度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搬迁损失金额,损失以“-”号填列。

21.第21行“搬迁损失分期扣除”:由选择分期扣除搬迁损失的纳税人填报,填报搬迁完成年度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搬迁损失在本年扣除的金额,损失以“-”号填列。

22.第22行“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填报政策性搬迁项目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损失以“-”号填列。

23.第23行“六、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以前年度完成搬迁形成的损失,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扣除的金额。

24.第24行“七、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8-22-23行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8行。

2.第2行=第3+4+…+7行。

3.第9行=第10+16行。

4.第10行=第11+12+…+15行。

5.第17行=第1-9行。

6.第18行=第19+20+21行。

7.第24行=第18-22-23行。

(二)表间关系

若第24行≥0,第24行=表A105000第38行第3列;若第24行<0,第24行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8行第4列。


 

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保险公司”:填报第2+13+14+15+16+19+20行的合计金额。

2.第2行“(一)保险保障基金”:填报第3+4+5+6+7+8+9+10+11+12行的合计金额。

3.第3行“1.财产保险业务—非投资型”:填报保险公司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相关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3列为第1-2列的余额。

4.第4行“1.财产保险业务—投资型—保证收益”:填报有保证收益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5.第5行“1.财产保险业务—投资型—无保证收益”:填报无保证收益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6.第6行“2.人寿保险业务—保证收益”:填报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7.第7行“2.人寿保险业务—无保证收益”:填报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8.第8行“3.健康保险业务—短期”:填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9.第9行“3.健康保险业务—长期”:填报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0.第10行“4.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非投资型”:填报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1.第11行“4.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投资型—保证收益”:填报有保证收益的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2.第12行“4.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投资型—无保证收益”:填报无保证收益的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3.第13行“(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4.第14行“(三)寿险责任准备金”:填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5.第15行“(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填报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6.第16行“(五)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第17+18行的合计金额。本表调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

17.第17行“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8.第18行“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19.第19行“(六)大灾风险准备金”:填报大灾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0.第20行“(七)其他”:填报除第2行至第19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1.第21行“二、证券行业”:填报第22+23+24+25行的合计金额。

22.第22行“(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填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3.第23行“(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填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4.第24行“(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填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5.第25行“(四)其他”:填报除第22行至第24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证券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6.第26行“三、期货行业”:填报第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27.第27行“(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填报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8.第28行“(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填报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29.第29行“(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填报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0.第30行“(四)其他”:填报除第27行至第29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期货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1.第31行“四、金融企业”:填报第32+33+34行的合计金额。

32.第32行“(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3.第33行“(二)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4.第34行“(三)其他”:填报除第32行至第33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金融企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5.第35行“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填报第36+37+38行的合计金额。

36.第36行“(一)担保赔偿准备”:填报担保赔偿准备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7.第37行“(二)未到期责任准备”:填报未到期责任准备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8.第38行“(三)其他”:填报除第36、37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39.第39行“六、小额贷款公司”:填报第40+41行的合计金额。

40.第40行“(一)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41.第41行“(二)其他”:填报除第40行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42.第42行“七、其他”:填报除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允许税前扣除的特殊行业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填列方法同第3行。

43.第43行“合计”:填报第1+21+26+31+35+39+42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列=第1-2列。

2.第1行=第2+13+14+15+16+19+20行。

3.第2行=第3+4+5+6+7+8+9+10+11+12行。

4.第16行=第17+18行。

5.第21行=第22+23+24+25行。

6.第26行=第27+28+29+30行。

7.第31行=第32+33+34行。

8.第35行=第36+37+38行。

9.第39行=第40+41行。

10.第43行=第1+21+26+31+35+39+4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43行第1列=表A105000第39行第1列。

2.第43行第2列=表A105000第39行第2列。

3.若第43行第3列≥0,第43行第3列=表A105000第39行第3列;若第43行第3列<0,第43行第3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9行第4列。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个可弥补亏损年度的可弥补亏损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2.第2列“可弥补亏损所得”:第6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0行“所得减免”后的值。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2列第6行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3.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当第2列小于零时,本项等于第2+3列;否则,本项等于第3列(亏损以“-”号表示)。

5.“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1)第1行至第5行:填报本年度盈利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可弥补亏损所得”依次弥补前5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2)第6行:金额等于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的合计金额,该数据填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1行。

7.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1)第2行至第6行:填报本年度前4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若纳税人有境外所得且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填报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4个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2)第7行:填报第11列第2行至第6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若第2列<0,第4列=第2+3列,否则第4列=第3列。

2.若第3列>0且第2列<0,第3列<第2列的绝对值。

3.第9列=第5+6+7+8列。

4.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同一行次≤第4列第1行至第5行同一行次的绝对值-第9列第1行至第5行同一行次;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0。

5.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第10列第1+2+3+4+5行且≤第2列第6行;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0。

6.第4列为负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若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不适用上述规则);否则,第11列同一行次=0。

7.第11列第7行=第11列第2+3+4+5+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行。

2.第6行第10列=表A100000第21行。


 

《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6+7…+16行的合计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第4行“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

5.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

6.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7.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

8.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

9.第9行“(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0.第10行“(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2.第12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3.第13行“(十)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

14.第14行“(十一)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15行“(十二)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16行“(十三)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第17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8+19+23+24行的合计金额。

18.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19.第19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本行填报第20+21+22行的合计金额。

20.第20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21.第21行“2.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包费收入-分出保费收入。

22.第22行“3.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3.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

24.第24行“(四)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5.第25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26.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一般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金额。

27.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科技型中小企业”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金额。

28.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29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30.第30行“(五)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加计扣除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31.第31行“合计”:填报第1+17+25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6+7+…+16行。

2.第17行=第18+19+23+24行。

3.第19行=第20+21+22行。

4.第25行=第26+27+28+29+30行。

5.第31行=第1+17+2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31行=表A100000第17行。

2.第3行=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

3.第4行=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

4.第5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

5.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一般企业”时,第26行=表A107012第50行,第27行不得填报。

6.当《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科技型中小企业”时,第27行=表A107012第50行,第26行不得填报。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行次根据投资企业名称和投资性质填报,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2.第8行“合计”:填报第1+2+…+7行的第17列合计金额,若增行,根据增行后的情况合计。

3.第9行“其中: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4.第10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5.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

6.第2列“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被投资企业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7.第3列“投资性质”:按选项填报:(1)直接投资、(2)股票投资(不含H股)、(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沪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深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8.第4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9.第5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10.第6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

11.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2.第8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填报纳税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3.第9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填报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14.第10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7列与第8列孰小值。

15.第11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填报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

16.第12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

17.第13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第3×11列的金额。

18.第14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填报第11-13列的余额。

19.第15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填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20.第16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13列与第14列孰小值。

21.第17列“合计”:填报第7+10+16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3列=第4×12列。

2.第14列=第11-13列。

3.第17列=第7+10+16列。

4.第10列=第8列与第9列孰小值。

5.第16列=第14列与第15列孰小值。

6.第8行(“合计”行)=第1+2+…+7行第17列合计。

7.第9行(“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8.第10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二)表间关系

1.第8行第17列=表A107010第3行。

2.第9行第17列=表A107010第4行。

3.第10行第17列=表A107010第5行。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以前年度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否则选择“一般企业”。

2.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第3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4+8+17+20+24+35行的合计金额。

4.第4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5+6+7行的合计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5.第5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6.第6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发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第7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纳税人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或纳税人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研发人员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发生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

8.第8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9+10+…+16行的合计金额。

9.第9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

10.第10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

11.第11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

12.第12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3.第13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4.第14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5.第15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6.第16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填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17.第17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18+19行的合计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填报。

18.第18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9.第19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20.第20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21+22+23行的合计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填报。

21.第21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2.第22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3.第23行“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4.第24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25+26+27+28行的合计金额。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期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填报。

25.第25行“1.新产品设计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

26.第26行“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7.第27行“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8.第28行“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9.第29行“(六)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30+31+32+33+34行的合计金额。

30.第30行“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1.第31行“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2.第32行“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3.第33行“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4.第34行“5.差旅费、会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

35.第35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

36.第36行“二、委托研发”:填报(37-38)行×80%的金额。

37.第37行“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所发生的费用。

38.第38行“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9.第39行“三、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3+36行的合计金额。

40.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按第39行归集的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

41.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42.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43.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4.第44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40+42+43行的合计金额。

45.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46.第46行“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填报第44-45行的余额。

47.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填报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8.第48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49.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纳税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75%,其他企业填报50%。

50.第50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6-47-48)×49行的金额,当46-47-48<0时,本行=0。

51.第51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若第46-47-48行≥0,本行=0;若第46-47-48行<0,本行=第46-47-48行的绝对值。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4+8+17+20+24+35行。

2.第4行=第5+6+7行。

3.第8行=第9+10+…+16行。

4.第17行=第18+19行。

5.第20行=第21+22+23行。

6.第24行=第25+26+27+28行。

7.第29行=第30+31+32+33+34行。

8.第36行=第(37-38)行×80%。

9.第39行=第3+36行

10.第44行=第40+42+43行。

11.第46行=第44-45行。

12.第50行=第(46-47-48)×49行,当46-47-48<0时,本行=0。

13.若第46-47-48行≥0,第51行=0;若第46-47-48行<0,第51行=第46-47-48行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当“□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选“一般企业”时,第50行=表A107010第26行。

2.当“□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时,第50行=表A107010第2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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