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文件:《自治区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7号)
124.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
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开发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相关文件:《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旅游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40号)
125.促进自治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1〕117号)
126.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010年至2020年,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
127.促进自治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相关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7)
128.我是一名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对目前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管理办法有点糊涂,想问问目前对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管理总共有几种,应该怎样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为中央收入还是中央和地方分享收入两个标准,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征收管理办法分为两大类三种。
第一大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分享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简称“57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大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为中央收入,也就是5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列示的18家不执行57号公告的企业。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管理:
1.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2.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式及就地预缴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129.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同时明确:涉及退税时,也可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一条规定了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时应报送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相关文件:《自治区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7号)
124.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
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开发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相关文件:《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旅游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40号)
125.促进自治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1〕117号)
126.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010年至2020年,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
127.促进自治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相关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7)
128.我是一名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对目前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管理办法有点糊涂,想问问目前对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管理总共有几种,应该怎样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为中央收入还是中央和地方分享收入两个标准,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征收管理办法分为两大类三种。
第一大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分享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简称“57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大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为中央收入,也就是5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列示的18家不执行57号公告的企业。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管理:
1.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2.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式及就地预缴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129.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同时明确:涉及退税时,也可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一条规定了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时应报送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17/19 首页 上一页 15 16 17 18 19 下一页 尾页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相关导读
热门资讯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