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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局: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纳税人预缴税款及代开发票操作指引(纳税人适用)第2页

发布日期:2016-05-2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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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和完税凭证

(表格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查验后退回)

类型六:深圳市外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市内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且不动产所在地在深圳市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深圳市外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市内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无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步骤一: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文书受理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1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提供)

5、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提供)

(表格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查验后退回)

步骤二: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上代开发票录入模块——打印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步骤三: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征收岗——预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

预缴税款所需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步骤四: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

(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需资料:

1、《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每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价税合计)累计超过10万元的,提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和完税凭证

(表格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和完税凭证

(表格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查验后退回)

 

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已在地税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上代开发票录入模块——选择免税代开——打印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纳税人暂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地税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原件查验后退回)

2、申请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二)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深圳市外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发票目前仅能在前台代开,暂无法提供自助终端代开。

(四)深圳市内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在自助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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