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之三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解读】
本条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或5%。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5%)
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征收率和征收方式较为特殊的业务有以下几种: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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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项目 |
政策 |
发票开具 |
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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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 |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
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 |
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深圳市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可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五)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
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深圳市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可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六)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租赁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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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
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
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个人出租住房 |
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可以由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具体项目详见下表: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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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项目 |
政策 |
发票开具 |
一、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应税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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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设计、制作等服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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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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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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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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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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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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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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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
可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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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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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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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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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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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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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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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
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原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简易征收项目有:
原增值税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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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项目 |
政策 |
发票开具 |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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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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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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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
依照3%征收率征收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依照3%征收率征收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依照3%征收率征收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依照3%征收率征收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5.自来水。 |
依照3%征收率征收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依照3%征收率征收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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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依照3%征收率征收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依照3%征收率征收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
依照3%征收率征收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
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五、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供应非临床用血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解读】
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必须先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本条具体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
如:某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建安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万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103万元÷(1+3%)=100万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万元×3%=3万元。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解读】本条是对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扣减销售额的规定。
适用对象: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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