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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之四一般计税方法

发布日期:2016-05-2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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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之四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解读】本条规定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按照取得的法定扣税凭证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或履行认证等法定程序后构成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参见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解释);在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也按照销售额收取税款,构成销项税额(具体参见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解释),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目前的做法是将差额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建筑辅助材料1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万元)。

  该纳税人2016年7月应纳税额=111÷(1+11%)×11%-1.7-3.4=5.9万元。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解读】本条规定了销项税额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一、从上述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销项税额是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注意是增值税法定税率,不包括征收率或预征率)的乘积,是该环节提供应税行为的增值税整体税金,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之后,形成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销项税额”等专栏。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劳务、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解读】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这一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销售额的具体解释,参见第37条的解释及《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解读】本条规定了进项税额的概念。

  一、关于进项税额的概念需从以下四方面理解: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三)是购买方或者接受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四)我国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计算和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参见第二十五条解释)。

  二、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中止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止购买服务、退回所购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索取折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解读】本条对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了列示。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提供方、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开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税控设备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提供方、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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