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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之四一般计税方法第4页

发布日期:2016-05-2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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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本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原则予以了明确。

  我国自1994年实行增值税改革以来,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包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管理),陆续出台了若干税收规定,其中的一些税收规定目前仍然有效。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涉税问题,除了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附件2等有关试点税收政策执行以外,涉及上述原有增值税政策规定的,也应当依照执行。因此,试点纳税人需注意这一原则,其中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还应重点关注如下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领购、开具、缴销、报税、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税发﹝2007﹞18号。

  二、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根据申报抵扣的相关海关缴款书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文和国税函﹝2004﹞128号文。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救济途径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办理。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解读】本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种类。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情况。对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上述兼用的情况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

  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还可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三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可备操作性。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

  对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概念,参见第二十八条解释。

  (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目前尚无正式文件条款对“交际应酬消费”做进一步的解释,实际执行中多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一般包括交际性质的宴食、招待、馈赠、礼品、旅游观光、娱乐等。

  二、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非正常损失,参见第二十八条解释。

  三、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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