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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之四一般计税方法第5页

发布日期:2016-05-2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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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参见第二十八条解释。注意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所转出的进项税额中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四、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五、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应注意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这些设备和设施等,以前是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但在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都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因此,相应的,在发生了不动产或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后,这些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

  七、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一般意义上,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上述服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上述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旅客运输服务,如果服务购买方是以旅客的身份购买服务,则不得抵扣进项;如果是运输企业购买的其他运输企业的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注意本条规定中的“娱乐服务”要与“旅游服务”区分。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娱乐服务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买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旅游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应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下,设置“进项税额转出”项目,记载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在发生损失或改变用途时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解读】本条是对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非正常损失等情况的解释: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三、非正常损失,采取的是正列举法,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不能做扩大解释。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将增值税中的“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因技术过时等原因造成减值或提前报废、降价处理等情形加以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解读】本条规定了兼营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公式。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经常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比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电力。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时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比如纳税人购进的一些原材料,用途是确定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可以准确划分。因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的方法,对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区分。因此,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纳税人当期全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可以直接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按照销售额比例法进行换算是税收管理中常用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按照销售额的比例划分较为简单,操作性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统一,因此试点实施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允许选用其他方法。

  三、引入可以年度清算的概念。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或按季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目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暂未制定和发布关于年度清算的相关文件。

  四、本条规定是一个按申报期计算分摊的概念。只要当期有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就要对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计算转出的不得抵扣金额,不是特指某个进项税额。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解读】本条规定了纳税人进项税额扣减的问题,并确定了扣减进项税额应按当期实际成本的原则。

  一、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不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情况。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换算公式,依照销售额比例法来计算应扣减进项税额,而不应采取本条规定的将原进项税额转出或依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进项税额的方法。

  二、由于经营情况复杂,纳税人有时会先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例如将购进货物申报抵扣后,又将其分配给本单位员工作为福利。为了保持征、扣税一致,规定了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已申报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扣减。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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