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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之七纳税期限

发布日期:2016-05-2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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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之七纳税期限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解读】目前,我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或1个月。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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