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是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处理。
九、典当行的赎金收入缴税问题
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
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十一、营改增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方往往要求其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如何提供相应证明
自治区国税局准备与相关部门协商在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中的“涉税查询”模块开通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等功能,纳税人可以登录选择对应功能进行查询。
*年*月代理手续费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
月不含税销售额3万元以上 |
类别 |
序号 |
代理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或身份证号码) |
手续费金额(元) |
应缴纳增值税(元) |
代理人签名或委托授权 |
自然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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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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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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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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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企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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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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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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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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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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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不含税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本数)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
类别 |
序号 |
代理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或身份证号码) |
手续费金额(元) |
应缴纳增值税(元) |
代理人签名或委托授权 |
自然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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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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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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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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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企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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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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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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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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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对代理人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不含税,含本数)的可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公司、电信企业可汇总为其免税代开多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为了便于系统操作每份发票票面不含税金额应当不超过3万元。
3.对代理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不含税)的,且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保险公司、电信企业可根据代理人的委托向国税机关汇总代开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4.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企业且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论月销售额大小均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也不能委托保险公司为其代开,应当自行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上述原则根据代理人清单汇总代开,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
(二)保险公司、电信企业义务保险公司、电信企业应当对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应按月登记代理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台账,如代理人(其他个人除外)连续12月累计代开代理手续费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应及时通知该代理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同时次月即停止为该代理人代开手续费发票。
二、保险公司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一)保险公司开展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发票的开具
保险公司开展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可依据相关合同协议约定,由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其他各承保方根据自身份额对主承保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算相应保费。
(二)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规定,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三、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资金收付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在总局没有具体规定之前,对于区局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发生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资金收付主体在总分支机构之间不一致现象时,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其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总、分支机构应附与该笔业务对应的合同或协议、总分机构隶属关系、资金流转或核算等相关证明资料。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关于住宿费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单位”应根据实际填写为“间/夜”或“间/小时”,如果购买方为单位的,备注栏应当填写住宿人姓名。
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购买方提供的资料问题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只需提供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其他资料。
七、营改增差额征税及开票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总局没有进一步规定之前,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均可通过新系统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例如: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计税方法纳税,当期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12万元,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门票费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06万元。按相关规定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可以理解为扣除部分的税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新系统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税额为差额后计算的税款,对受票方的税前扣除及进项税抵扣均不影响。此例中选择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时,票面税额为(212-106)÷(1+6%)×6%=6万元,金额为212-6=206万元,价税合计金额为6+206=212万元。
八、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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