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监管机构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3)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6)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停业整顿;(2)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3)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4)撤销。
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对象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净资本水平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有达到监管要求的可行计划和具体措施、预测期计划达到的资本充足水平、资本补充方式等。对于净资本水平不足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资本工具、降低分红水平等方式对资本金进行补充。此外,还可以考虑对净资本偏低的证券公司采取较高折现率,以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对于净资本水平不足的证券公司,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风险。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衡量证券公司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资金需求的能力。证券公司合理配置一些较高风险资产,可以提升其利润表现。需要注意的是,脱离风险控制的高收益并不足以支持证券公司的价值提升。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对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偏低的,评估机构可以在预测时调整其资产配置,合理增持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使其在过渡期内达到流动性监管要求。此外,还可以考虑对流动性不足的证券公司采取较高折现率,以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对于流动性不足的证券公司,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风险。
第四章 保险公司
一、监管机构
保险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主要受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上市保险公司同时受到中国证监会监管。
二、监管指标概述
按照业务类型进行划分,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二者在经营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分别适用不同的业务监管指标。本章将保险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分为保险公司综合监管指标、财险公司监管指标和寿险公司监管指标三大类,分别进行介绍。
三、保险公司综合监管指标
(一)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负债)。
实际资本是保险公司能够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本,用于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际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1.投入资本,指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和捐赠者通过资本交易投入的资本。保险公司所有者通过非资本交易和事项投入的资本不属于投入资本,例如,保险公司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不计入投入资本,在剩余综合收益中反映。
2.剩余综合收益,指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减去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的余额。
3.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不确认为认可负债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负债主要是次级债。
(二)最低资本
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对应不同的最低资本要求,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司类型 保险业务类型及最低资本要求
财险公司 非寿险保障型业务 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非寿险投资型业务 风险保费
部分 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投资金部分 下述两项之和:
(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
(2)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
寿险公司 长期
人身险业务 下述两项之和:
(1)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短期
人身险
业务 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又称资本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进行偿付的能力。
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应低于100%,并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保险公司划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充足Ⅰ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和150%之间)和充足Ⅱ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不同类别公司适用不同的监管政策。
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进行约束。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或出现预警的,应考虑适当调整业务发展规模,或降低对股东的分红。此外,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资本补充机制,如提升盈利能力、进行资本融资等。
(四)次级债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保险公司有计划通过发行次级债对资本金进行补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监管机构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3)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6)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停业整顿;(2)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3)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4)撤销。
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对象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净资本水平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有达到监管要求的可行计划和具体措施、预测期计划达到的资本充足水平、资本补充方式等。对于净资本水平不足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资本工具、降低分红水平等方式对资本金进行补充。此外,还可以考虑对净资本偏低的证券公司采取较高折现率,以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对于净资本水平不足的证券公司,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风险。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衡量证券公司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资金需求的能力。证券公司合理配置一些较高风险资产,可以提升其利润表现。需要注意的是,脱离风险控制的高收益并不足以支持证券公司的价值提升。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对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偏低的,评估机构可以在预测时调整其资产配置,合理增持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使其在过渡期内达到流动性监管要求。此外,还可以考虑对流动性不足的证券公司采取较高折现率,以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对于流动性不足的证券公司,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风险。
第四章 保险公司
一、监管机构
保险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主要受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上市保险公司同时受到中国证监会监管。
二、监管指标概述
按照业务类型进行划分,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二者在经营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分别适用不同的业务监管指标。本章将保险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分为保险公司综合监管指标、财险公司监管指标和寿险公司监管指标三大类,分别进行介绍。
三、保险公司综合监管指标
(一)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负债)。
实际资本是保险公司能够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本,用于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际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1.投入资本,指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和捐赠者通过资本交易投入的资本。保险公司所有者通过非资本交易和事项投入的资本不属于投入资本,例如,保险公司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不计入投入资本,在剩余综合收益中反映。
2.剩余综合收益,指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减去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的余额。
3.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不确认为认可负债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负债主要是次级债。
(二)最低资本
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对应不同的最低资本要求,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司类型 保险业务类型及最低资本要求
财险公司 非寿险保障型业务 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非寿险投资型业务 风险保费
部分 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投资金部分 下述两项之和:
(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
(2)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
寿险公司 长期
人身险业务 下述两项之和:
(1)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短期
人身险
业务 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又称资本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进行偿付的能力。
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应低于100%,并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保险公司划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充足Ⅰ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和150%之间)和充足Ⅱ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不同类别公司适用不同的监管政策。
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进行约束。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或出现预警的,应考虑适当调整业务发展规模,或降低对股东的分红。此外,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资本补充机制,如提升盈利能力、进行资本融资等。
(四)次级债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保险公司有计划通过发行次级债对资本金进行补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相关导读
热门资讯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