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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净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净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经营行为存在导致净资本产生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证券公司开展经营业务,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按照证
监会的规定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具体如下表所示:
业务类型 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要求
1.证券经纪业务 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
2.证券自营业务 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15%、8%
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
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3.证券承销业务 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
4.资产管理业务 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2%、2%、1%、1%
5.融资融券业务 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5%、融券业务规模的10%
6.设立分支机构 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3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7.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中国证监会对处于不同风险分类的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1.A、B、C、D类公司分别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3倍、0.4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2.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三)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
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比例衡量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对风险资本的覆盖程度。风险资本准备越高,表示证券公司净资本存在损失的风险越高,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的要求越高。
根据监管要求,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若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比例低于监管要求或出现预警,应分析出现该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业务发展过快,超过了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应考虑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合理配置资产等方式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可考虑通过发行资本工具、降低分红水平等方式对资本进行补充。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监管分类的证券公司适用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提比例,所以处于较低分类的证券公司在进行规模扩张时将面临更严格的净资本要求。
(四)净资本/净资产
净资本可视为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以快速变现的部分,净资本/净资产比例衡量证券公司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根据监管要求,净资本/净资产比例不得低于40%。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应计算其净资本/净资产比例,预测结果应符合历史趋势和证券公司未来走势。净资本/净资产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应考虑其资产配置是否合理。
(五)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
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比例衡量证券公司的以自有资本金偿还负债的能力。
根据监管要求,净资本/负债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负债比例不得低于20%。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应计算其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比例,若低于监管要求或出现预警,应考虑限制业务发展规模,或通过股本增资、限制分红比例等方式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进行补足。
(六)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其中,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可快速变现且风险较小的资产,如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未冻结和质押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等。
流动性覆盖率衡量证券公司对于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抵御能力。根据监管要求,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在2014年12月31日前应达到80%,在2015年6月30日前应达到100%。
(七)净稳定资金率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其中,可用稳定资本主要由股东和债权人投入的资本金构成,包括调整后净资产和剩余存续期大于1年的借款和其他负债;所需稳定资金按照证券公司各项资产乘以对应折算率计算得到,一般地,资产风险越高、剩余存续期越长,对应的折算率越高。
净稳定资金率旨在确保证券公司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根据监管要求,证券公司的净稳定资金率应不低于100%,在2014年12月31日前应达到80%,在2015年6月30日前应达到100%。
四、评估中应关注的问题
证券公司监管指标体系以净资本为核心。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监管机构会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1)停止批准新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证券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净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净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经营行为存在导致净资本产生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证券公司开展经营业务,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按照证
监会的规定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具体如下表所示:
业务类型 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要求
1.证券经纪业务 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
2.证券自营业务 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15%、8%
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
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3.证券承销业务 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
4.资产管理业务 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2%、2%、1%、1%
5.融资融券业务 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5%、融券业务规模的10%
6.设立分支机构 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3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7.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中国证监会对处于不同风险分类的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1.A、B、C、D类公司分别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3倍、0.4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2.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三)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
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比例衡量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对风险资本的覆盖程度。风险资本准备越高,表示证券公司净资本存在损失的风险越高,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的要求越高。
根据监管要求,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若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比例低于监管要求或出现预警,应分析出现该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业务发展过快,超过了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应考虑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合理配置资产等方式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可考虑通过发行资本工具、降低分红水平等方式对资本进行补充。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监管分类的证券公司适用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提比例,所以处于较低分类的证券公司在进行规模扩张时将面临更严格的净资本要求。
(四)净资本/净资产
净资本可视为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以快速变现的部分,净资本/净资产比例衡量证券公司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根据监管要求,净资本/净资产比例不得低于40%。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应计算其净资本/净资产比例,预测结果应符合历史趋势和证券公司未来走势。净资本/净资产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应考虑其资产配置是否合理。
(五)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
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比例衡量证券公司的以自有资本金偿还负债的能力。
根据监管要求,净资本/负债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负债比例不得低于20%。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应计算其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比例,若低于监管要求或出现预警,应考虑限制业务发展规模,或通过股本增资、限制分红比例等方式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进行补足。
(六)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其中,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可快速变现且风险较小的资产,如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未冻结和质押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等。
流动性覆盖率衡量证券公司对于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抵御能力。根据监管要求,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在2014年12月31日前应达到80%,在2015年6月30日前应达到100%。
(七)净稳定资金率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其中,可用稳定资本主要由股东和债权人投入的资本金构成,包括调整后净资产和剩余存续期大于1年的借款和其他负债;所需稳定资金按照证券公司各项资产乘以对应折算率计算得到,一般地,资产风险越高、剩余存续期越长,对应的折算率越高。
净稳定资金率旨在确保证券公司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根据监管要求,证券公司的净稳定资金率应不低于100%,在2014年12月31日前应达到80%,在2015年6月30日前应达到100%。
四、评估中应关注的问题
证券公司监管指标体系以净资本为核心。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监管机构会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1)停止批准新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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