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管服务类政策
(一)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为持续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该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服务的对象为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同时还明确了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应注意的是,该项服务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二)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基本架构的前提下,根据“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修订原则,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2017年版申报表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明确。2017年版申报表由原来的41张简化至37张,涉及优化调整表单25张,减少填报数据项目100余项,调整填报项目200余项,使申报表体系结构更加紧密,表中栏次设置更加合理,数据逻辑关系更加清晰。应注意的是,本公告适用于纳税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应按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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