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19号)(宁波转发浙江省)
为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17-2019年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减税定额标准,即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定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接收重点群体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30%至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原先的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认定管理程序方面改为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省级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评审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另外,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应注意的是,现有31个示范城市按照原管理办法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按各省(区、市)制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九)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优惠政策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延期3年继续执行农村金融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继续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一)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为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明确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三、企业重组政策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为支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关于“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制发《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该公告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该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也可依照此公告执行。
四、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一)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政策
《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为鼓励企业“走出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明确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可以按公告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并可按实际取得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合理比例分配至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可凭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分割单申报抵免。此外,该公告还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一是明确了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分割单时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二是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三是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建立复核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应注意的是,该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关于“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的要求,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将原适用石油企业的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不分项抵免法的政策和适用中国银行、石油企业的间接抵免层级由三层放宽到五层的政策,扩大到所有“走出去”企业适用。具体来说: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规定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