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扣除政策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第129号)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 财政部公告〔2016〕26号)的有关规定,对期货交易所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比例从原来的3%下调为2%,期货公司缴纳比例从原来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下调为亿分之五至十。该文件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年末贷款损失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扣除政策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工作,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明确国有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其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适用文件)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精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工作,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明确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八)对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捐赠扣除政策
《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3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就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而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二是税务机关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实施日常管理,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需先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三是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应注意的是,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1月1日后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解决部分政策口径税企双方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涉及归集范围的条款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一是细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等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六项费用的具体口径。二是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若干问题予以明确,包括政府补助会计上采用净额法处理的加计扣除口径、下脚料等特殊收入冲减加计扣除费用的时点、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资本化的时点、失败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权益不得转移给受托方、委托关联方加计扣除的口径等。三是明确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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