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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宁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及注意事项第2页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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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七)不征税收入(无需备案)

下列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税[2011]70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不得扣除项目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九)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摘编及解读

一、税前扣除政策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政策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落实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对政策执行细节进行了明确:一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适用该政策。二是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合计总额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三是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8〕15号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但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准许结转以后三年税前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政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为更好地满足消费升级需求,引导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将2015年底到期的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延续执行到2020年底。需要注意的是,与原政策相比,财税〔2017〕41号文件做了细微调整,将第一条中的“化妆品制造与销售”改为“化妆品制造或销售”,明确化妆品制造企业、化妆品销售企业、化妆品制造和销售企业均可享受该政策。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政策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全国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扣除政策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延续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的基本政策框架。但需注意的是,新文件对原文件若干条款进行了调整:一是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统一修改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政策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中所称的融资担保机构中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又包括原政策框架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二是取消了关于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需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规定。三是对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将第四条中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修改为“当年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提高了政策科学性。四是明确了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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