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
为落实上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财税〔2017〕34号文件中的优惠政策。应注意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政策,应按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就如何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进行了具体规范。
(五)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对《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进行了修订,并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二是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税务部门不能准确判定专用设备是否符合条件的,可提请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符合2017年版目录规定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等指标。四是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版目录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节选)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18号)
为继续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7-2019年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减税定额标准,即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定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50%至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七)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宁波转发浙江省)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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