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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宁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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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宁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汇算清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审核后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及报送资料

1.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我局户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使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年报软件进行申报。已办理了CA证书的企业在客户端申报窗口进行年报申报。

未办理CA证书的企业在使用年报软件申报成功后,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保税区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报表及相关资料。

企业报送的纸质报表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与电子申报中的数据应一致。

具体纸质资料包括: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办理CA证书的企业除外)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办理CA证书的企业除外)

(3)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小型微利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征税收入无需备案,在年报里反映)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存在关联方业务往来或境外投资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网上直接申报)

(7)符合专项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年报前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报告表及附报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办理CA证书的企业除外)

(2)免税收入等备案资料。

相关报表及备案资料可从“宁波财税->网上办事->资料下载->税务类表格下载”进行下载。

(四)汇算清缴备案事项,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

(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申报扣除制度。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延期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延期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符合清单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并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符合专项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具体条件和需向地税报送的相关资料见《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

3.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4.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企业政策性搬迁

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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