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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题(9)
80.第二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8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哪些目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3 年第 21 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11 年第 12 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 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其中:新疆部分。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
82.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企业收入总额”包括哪些收入?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83.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企业应提供哪个部门的证明文件?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我们新疆是由自治区经信委出具此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
84.我是北京总部在新疆设立的一个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我这个新疆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吗?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有关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85.我是一个总部设在新疆,全国各地都设有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我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我应该怎样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有关备案手续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的应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86. 我是一个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因未履行备案手续,2011至2014年度我都按25%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未享受到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针对我这种情况可以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3号公告第六条明确,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题(9)
80.第二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8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哪些目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3 年第 21 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11 年第 12 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 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其中:新疆部分。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
82.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企业收入总额”包括哪些收入?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83.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企业应提供哪个部门的证明文件?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我们新疆是由自治区经信委出具此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
84.我是北京总部在新疆设立的一个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我这个新疆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吗?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有关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85.我是一个总部设在新疆,全国各地都设有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我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我应该怎样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有关备案手续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的应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86. 我是一个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因未履行备案手续,2011至2014年度我都按25%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未享受到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针对我这种情况可以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3号公告第六条明确,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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