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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地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第9页

发布日期:2016-04-2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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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3.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需要每年都履行备案手续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4.在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应履行什么程序?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若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若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5. 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应如何保管?
 
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6.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办理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鉴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分布地域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地域,为便于企业履行备案手续,避免出现“看的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问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对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7.2015年76号公告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如何使用?
 
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简称《办法》)可操作性,便于企业查询使用,76号公告随《办法》编写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在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目进行的归纳、细化与明确。
 
编发《目录》对于落实优惠政策具有积极作用。一是细化执行标准,进一步增强《办法》操作性;二是便于企业学习、查询和应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知悉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便于税务机关统一办税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四是增强社会监督,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施行后,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办理各项所得税优惠事项。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不得擅自要求企业增加备案资料。企业也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的义务,并按《目录》要求认真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68.企业未备案享受了优惠政策该怎么办?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
 
69.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改为备案管理后,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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