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如实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48.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跨期扣除项目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49.企业发生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项目,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十一)资产类项目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50.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确认的年折旧金额没有超过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年折旧金额,因此,企业可按照会计确认的折旧金额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5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符合什么条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该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该资产,但该资产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5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201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十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常见问题
"
(1)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如实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48.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跨期扣除项目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49.企业发生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项目,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十一)资产类项目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50.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确认的年折旧金额没有超过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年折旧金额,因此,企业可按照会计确认的折旧金额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5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符合什么条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该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该资产,但该资产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5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201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十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常见问题
"
7/19 首页 上一页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尾页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相关导读
热门资讯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