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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地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第5页

发布日期:2016-04-2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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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适用这个规定。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前扣除常见问题
 
34.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6.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37.关于烟草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六)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3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的捐赠须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企业的捐赠必须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相关文件:《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七)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39.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注意:等前不等后)。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40.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此问题分两个层次理解:
 
(1)企业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一是可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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