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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地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第4页

发布日期:2016-04-2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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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22.企业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九)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所以公司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不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3.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十)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24.企业购买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如果企业购买的书籍是为提高职工专业素质,计入教育经费。如果购买的是工具书,也就是说是工作中的一个应用工具,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查资料用的书籍,还是计入办公费比较合适。
 
 
 
2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取得何种凭证?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三)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26.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俗称“五险一金”。
 
 
 
27.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允许税前扣除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28.企业2015年计提的社会保险金,在2016年汇算清缴前缴纳,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文件未明确,需国地税联合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精神,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缴纳的已计提汇缴年度的社会保险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9.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还没有缴纳,允许在汇算清缴前扣除吗?如果以后年度缴纳,还允许扣除吗?在哪个年度扣除?
 
根据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制原则,汇算清缴前没有缴纳,当年不得扣除,须调增。以后年度缴纳了,在缴纳年度可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0.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何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里要注意:补充保险对象需要惠及到全体员工,如果只给高管或者部分员工购买的补充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
 
 
 
(四)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3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2.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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