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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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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财库〔2012〕103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 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 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以 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和社会 保障资金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

(一)岗位和人员管理;

(二)账户管理;

(三)财政资金管理;

(四)收入退库(户)管理;

(五)支付印章和票据管理;

(六)会计核算管理;

(七)对账管理;

(八)代理银行管理;

(九)信息系统管理;

(十)监督检查;

(十一)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 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 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 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第二章岗位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国库管理要求和财政总 预算会计业务需要,遵循制衡、高效原则,科学设置财政总预算 会计工作岗位,岗位设置不得交叉、重复,应当互相制约,不得由一人单独办理会计事项的全过程业务。

第七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岗位主要包括账户管 理、资金调度、指标、计划、审核、支付、会计核算、支付印章 和票据、信息系统、监督管理等岗位:

(一)账户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 零佘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进行管理;

(二)资金调度岗位,主要负责分析财政资金结构和收支变

动情况,预测财政资金流量,科学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三)指标岗位,主要负责预算指标接收和确认,作为用款 计划下达的依据;

(四)计划岗位,主要负责依据预算对编制的用款计划审核 并下达给预算单位;

(五)审核岗位,主要负责对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下达、支 付和会计核算等进行审核;

(六)支付岗位,主要负责对支付申请及相关单据要素进行 复核,并开具支付凭证;

(七)会计核算岗位,主要负责对各类财政资金收支、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和上下级财政间结算等事项进行核算,并负责组 织曰常对账、编报会计报告,装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 料;

(八)支付印章和票据岗位,主要负责支付印章的保管及使 用、票据的保管、发放及核销等;

(九)信息系统岗位,主要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十)监督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财政部门内部资金收付、 会计核算管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银行代

理业务实施会计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设置要 求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足额配备相关人员,明确岗位人员职责分工:

(一)负责指标、计划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兼管支付工作,但可负责支付审核;

(二)负责开具支付凭证人员不得管理支付印章,不得兼管 会计核算工作,但可负责会计核算审核;

(三)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兼管支付业务,但可负责支付审核。

(四)负责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章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核算

工作;

(五)负责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不得兼管财政总预算会计具体 业务工作;

(六)监督岗位应配备专职人员,可由相关岗位人员兼任, 但监督的会计事项应与对应的岗位人员相分离。

(七)其他需要相分离的工作,应当由不同人员负责。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选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财

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熟练 掌握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等有关知识。

会计核算岗位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也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 误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参 加业务培训,开展会计职业遒德教育和廉政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财 政总预算会计人员进行定期轮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岗位交流: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

(三)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一般为同一岗位工作满 三年以上);

(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交流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二条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应 按规定程序进行岗位变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须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可对调动或离职人员进行相关审计。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员顶(备)岗AB角管理 制度。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按照不相 容岗位相分离要求,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任用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应当按有 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除对财政部门内部相关岗位实行回避制度 外,对内部岗位和财政外部与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密切相关的岗位,原则上也应适当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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