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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3页

发布日期:2016-03-0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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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预算收入退库,应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 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 挪用退库款项。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预算收入退库申请,规 范预算收入退库办理流程,对于不符合退库范围的预算收入,严禁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的退户。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户: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按规定需要退付的;(三)按规定程序确认为由于误缴、多缴需要退付的;

(四)按国家政策规定或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四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的退户,由执收单位在收入缴库时限 范围内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 序审核确认后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

第六章支付印章和票据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支付印章的管理。支付印 章包括支付业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法人代表人名章, 应统一按照国家印章管理规定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方刻制。

第四十二条支付印章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任 何人员均不得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

第四十三条支付印章的使用应履行审批程序,并进行相应登 记。支付凭证经复核无误后,由管理支付印章的人员依据登记情况加盖支付印章。严禁对空白、手工填制的支付凭证加盖支付印章。

 
 

 

第四十四条支付印章不使用时,应锁在管理人员独自使用的 密码保险柜中。严禁将支付印章随意放置,无人看管或让其他人代为看管。严禁未经授权程序,而由他人代为加盖支付印章。

第四十五条支付印章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单位领导 变动等确需更换支付印章时,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时更换支付印章。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立即失效,并按规定及时交由 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管理资金收付相关票据 和凭证,重要票据和凭证应当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建立票据领用、 核销登记制度,规范票据的印制、保管、使用、传递、返回和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管理程序。

第四十七条支付凭证在信息系统中生成后一律由打印机打 印,手写无效。

第四十八条支付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留 存联一并交由专人保管,定期销毁。

第四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存单、 有价证券等,配备单独的保险柜等设备存放,并进行定期盘点。

第五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银行交接支付 凭证等原始单据,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确保原始单据及相关电子 数据传递安全。与支付相关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单据应由专人传递给会计核算人员保管。单据传递应当实行交接登记制度。

第五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票据传递人员的管理,对 财政和银行双方相关人员确定和发生变动的,应建立信息反馈制 度,及时告知对方,确保票据传递安全。

第五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总预算会计和各类财政专户会计账册,

规范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五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一)各类财政资金收支;

(二)财政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三)往来款项的发生和结算;

(四)上下级财政间的结算;

(五)其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会计核算人员收到财政资金收付凭证等原始单 据(含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审核,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或编制记账凭证,准确完整填列有关记账要素信息。 记账凭证复核无误后登记相应的会计账簿。

第五十五条会计核算人员不得直接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登记 有误的账簿信息,应当采取冲销法或补充登记法,重新填制调账 记账凭证,复核无误后登记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按月进行会计结账,具体结账 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年度终了,应及时清理财政资金收支和往来款项3

第五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规范财政 专户会计核算,执行与财政专户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资金等)相对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 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定期编制和汇总会计报告,做到数 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五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定期打印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装订成册,并由制单人员、记账人 员、复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本级预算单位做好曰常会 计管理工作,组织年度财政决算、部门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总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并由专人妥善保管。总预算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对账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基础工 作和会计报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并严格执行对账制度,采取网 上对账、交叉对账、后台对账等方式,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六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规范总预算会计对账管理。财

 

政部门内部国库机构应当与业务管理机构核对预算资金账、预拨 (借)款等往来资金账;上下级财政部门应当核对往来资金账; 财政部门与征收机关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或代理国库)核对资金账,与本级各预算单位核对资金账。

第六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对账管理。 实行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人民银行四方对账,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财政部门应当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定期核对财政授权支付巳下达额度数、支付数、未支付额度数和财政 直接支付数、未支付数;财政部门应当与预算单位定期核对财政 预算指标数、已支付数、结佘数;财政部门应当与人民银行核对额度佘额数;预算单位应当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已下达 额度数、支付数、未支付额度数;人民银行应当按规定与代理银 行定期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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