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规范非税收入收缴对账管理。 上下级财政部门应当核对分成非税收入等,财政部门应当与本级 执收单位核对非税收入入库(户)账,与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核对资金账,切实做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各项非税收入数据相符。
第六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财政专户定期对 账机制和严密的核查程序。加强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 与预算单位之间、财政内部国库管理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之间对账管理。积极推进财政部门与银行实现后台对账,确保账证相符、 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实现专网专线即核对专户余额账。
第九章代理银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 规定,规范选择国库管理业务代理银行。
第六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 业务代理银行应当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选择。
第六十九条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 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服务水平等因素。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原则上釆取招投标方式,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建立集体决策机制。
第七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国库管理业务代理银行签订规 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代理业务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代理银行和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财政部门和银行在保证财政资金 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库管 理业务的变化及时补充和完善代理协议。
第七十一条财政部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国库管理业务代理银行业务综合考评办法,依据相关协议定期对代理银行进行评估,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对于评分结果不合格,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银行,按规定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七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有财政资金收付、会计核算 等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严密的业务流程控制和 完整的系统操作曰志。
第七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设定总预算会计业务管 理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操作权限,赋予的操作权限应当与 管理岗位职责相对应,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权限调整。
第七十四条加强密码和密码设备管理,禁止未经授权人员使 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应当采取身份授权和认证等安 全防范措施,确定系统使用人员唯一真实身份,防止非法入侵,保证系统使用安全。
第七十五条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审计机制。对重要操作系统和 数据库用户进行安全审计,对运行维护管理进行行为审计,对重 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第七十六条信息系统存储的总预算会计原始数据应当由专 人定期备份至机房专用存储设备。保存电子会计数据的存储介质 应当纳入容灾备份体系妥善保管。
第七十七条建立信息安全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根据国库管 理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对安全管理制度、防护措施等进行调 整完善。
第七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系统保密工作。凡涉密的数 据、报表等信息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对涉密信息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监 督检查制度,设置专人对财政部门内部和外部单位的财政资金管 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八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账户、财 政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对账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 抽查。
第八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安全检查机制,定期 对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有关的组织领导及制度建设、岗位和 人员管理、账户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印章和票据管理、代理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管理等进行检查,对重要事项可进行专项检查,促进财政总预算会计规范管理。
第八十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总预算 会计管理基础工作的指导,定期检查下级财政部门账户管理、财 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八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严格监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情况、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 用情况。
第八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同级预算单位银行账 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 按规定开立、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同级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代理国库业务检查制度,对 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代理协 议等规定的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情况作为代理业务综合考评的内容。
第八十六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 为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各地区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十九条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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